類 別:政府會計文 號:頒發日期:1996-05-10
地 區:全國行 業:教育時效性:有效
國務院同意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勞動人事部制定的《自費出國留學的規定》,現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 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勞動人事部關于自費出國留學的規定
自費出國留學,是培養人才的一條渠道。為了進一步做好自費出國留學人員的審批和管理工作,現作如下規定:
一、自費出國留學,必須有定居國外的可靠親友或國內親屬提供全部的學習和生活費用(包括通過定居國外的可靠親友取得國外學習期間的全部資助或獎學金的),辦好入學許可證件,到國外上大學本科、大專(含入大學前的外語補習學校)或者當研究生以及到國外進修的,才能申請,并按公安部有關規定辦理。
二、申請自費出國留學,必須呈報國外定居親友經過公證和認證或國內親屬經過公證的全部經費保證書。
三、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到國外上大學或者當研究生的,年齡不得超過三十五周歲;到國外進修的人員,年齡不得超過四十五周歲,并應選學國家建設需要的專業。
四、申請自費出國留學,必須持有高中、大學畢業證書,或經學校出具的同等學力證件。如需要向所去國家提供成績單、體格檢查表的,有關單位應協助辦理。
五、為保證國家培養人才計劃的完成,高等學校的在校本科生、專科生以及高等學校(含科研機構)的在校研究生(包括在職研究生),不準自費出國留學;高等學校畢業生,必須服從國家統一分配,工作兩年后,經組織批準,才能對外聯系自費出國留學。
屬于國外華僑、港澳同胞、外籍華人和歸國華僑在國內和內地的子女、親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含配偶),具備自費出國留學條件的,可不受在校生不準自費出國留學、高等學校畢業后工作兩年的限制。在校學生,本人要求保留學籍的,可以保留學籍一年。
六、對于申請自費出國留學的人員,所在單位必須進行嚴格的政治審查。凡發現政治思想反動或道德品質惡劣、以及有違法亂紀行為的人,不得批準出國留學。
申請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只要符合上述條件,應該區別不同情況,按下列辦法審批。
1.應屆高中畢業生,可向所在學校申請,經所在學校出具證明后,由戶口所在地的縣公安局(或城市的公安分局),報省、市、自治區公安部門審批發證。
2.在職職工(含集體所有制職工),可向所在單位申請,經單位簽署意見,報相當專區一級的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由戶口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區公安部門審批發證。
3.社會青年和農村社員,可向戶口所在地的縣公安局(或城市的公安分局)申請,由當地公安部門審核后轉報省、市、自治區公安部門審批發證。
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在取得我公安部門核發的護照和出境簽證后,可委托中國旅行社總社簽證代辦處,或由本人前往外國駐華使、領館,辦理入境簽證。
七、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出國留學的一切費用,包括衣、食、住、學費、醫療費、往返旅費等,均由本人自理。如需出國旅游用外匯的,可憑公安部門的出境證件和前往國的入境簽證,自備人民幣向中國銀行申請兌換。
八、自費到國外留學的在職職工,不實行退職的辦法;從出境的下一個月開始停發工資,留學期間不計算工齡;回國工作后,連同原工作年限一并計算工齡。
九、為便于教育部通知我駐外使、領館對自費出國留學人員進行管理,各省、市、自治區公安部門在批發簽證時,應讓本人填寫《自費出國留學人員登記表》,由簽發證件的公安部門,于每季度的第一個月上旬報送教育部備案(一式兩份)。
十、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出國前,各單位應認真做好政治思想工作,鼓勵他們努力學習,學成回國,為祖國社會主義建設服務。出國后,原單位要繼續與其保持聯系,并關心他們的家屬。
十一、自費留學人員到國外后,須在一個月內親自或寫信向我駐外使(領)館報到,并接受領導,使(領)館應切實加強對他們的管理和教育,關心他們的政治思想、業務學習和生活。
十二、自費留學人員學習結束回國時,其攜帶入境的物品數額,憑國外學習單位的證明,按海關規定與國家選派的出國留學人員相同。
十三、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學習結束回國后,持有學歷證件,國家承認他們在國外的學歷和學位。他們的工作,由本人出國前所在省、市、自治區(或國務院各部門)人事部門量才錄用,負責安排工作。對需要跨地區、跨部門安排的人員,由勞動人事部負責統一分配。工資待遇,按公費出國留學人員的有關規定辦理。
十四、教學、科技、業務骨干(如: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主治醫師、優秀運動員、文藝骨干、機關工作業務骨干等)和研究生畢業的人員,到國外高等學?;蚩蒲袡C構進修、攻讀博士學位的,不屬于自費出國留學的范圍。這些人員中,有要求根據本規定的第一、二條申請出國留學的,事前必須經所在工作單位審查批準,才能對外聯系,在取得國外學習的全部經費保證后,一律按教育部有關國家選派出國留學人員的辦法辦理。
軍隊系統的人員要求自費出國留學,按總政治部有關規定辦理。
十五、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務院一九八一年一月十四日批轉教育部等七個部門《關于自費出國留學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