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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公有房屋租賃管理暫行辦法[失效]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工商法規
文      號:第四十二次市長辦公會議通過
頒發日期:1996-05-03
地   區:全國
行   業:房地產業
時效性:無效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公有房屋租賃管理,保護國家財產和保障公房承租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令、規定,結合我市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承租市房管部門公房(以下簡稱公房)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持有《公房分配通知單》和《申請住房登記表》,向房管部門辦理承租手續,簽訂租賃合同,領取《公房使用證》。未辦理以上手續不得進住公房,擅自進住者,以強占公房論處。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強占公房。強占公房的,責令限期搬出,并對占用期間,處以高于標準房租兩倍以上的罰金;逾期不搬或拒不搬出者,房管部門會同公安部門、城管會和街道辦事處予以強行搬遷,并對占用期間,處以高于標準房租三倍以上的罰金;尋釁鬧事違反治安管理者,由公安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情節嚴重需追究法律責任的可提請司法部門處理。

    第三條  公房承租戶(以下簡稱承租戶)租用的公房需要分戶、過戶或互換使用的,必須向所屬房管所及房屋調換服務站申請登記,辦理手續,建立新的租賃關系。承租戶不得私自調換、轉讓、轉借和轉租公房。擅自調換、轉讓、轉借、轉租公房的,房管部門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第四條  承租戶必須按照規定的房租標準按月交納租金,不得拖欠或借故拒付。逾期不交租金,以違約論處,由承租戶償付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滯納金。承租戶如要求退租,應提前向房管部門辦理退租手續,結清租金。

    第五條  承租戶必須愛護公房及其附屬設施,因使用不當或過失損壞的,要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六條  承租戶不得擅自改變承租公房的結構和用途;不得擅自增建、搭建房屋,已搭建者必須自行拆除,并負責修復和賠償由此所造成承租房屋的損失。如確因使用需要增建、搭建時,必須事先向房管部門申請,經批準并領取建筑執照后,方可動工。

    第七條  因國家建設需要動遷公房時,建設單位應征得房管部門同意,按拆遷房屋規定辦理手續并妥善安置承租戶住房;承租戶要服從國家建設需要,按時搬遷。

    第八條  承租戶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可向房管部門申報,房管部門有責任維護承租戶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房管部門要履行租賃合同,承擔出租一方的責任。房管部門的工作人員要秉公辦事,為住戶服務。對徇私舞弊、違反房管政策的,要嚴肅處理。

    第十條  房管部門要加強對房屋的管理和維護,保障安全,保持房屋主體結構牢固,溝管暢通,地面平整。對屋面漏雨、水電故障等影響住戶正常使用的,要及時搶修。

    第十一條  房管部門因工作失職造成房屋結構或附屬設施損壞,釀成事故,使承租戶遭受損失的,除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外,房管部門要賠償住戶經濟損失,房管部門在修繕房屋時,由于過失而直接損壞承租戶財產的,要按價賠償。

    第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合肥市房地產管理局所管公房,其原則也適用于本市各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自管公房的租賃管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其具體實施細則,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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