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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工業核留進口化工產品外匯的試行辦法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外匯法規
文      號:化計字[1982]第1345號
頒發日期:1996-05-14
地   區:全國
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
時效性:有效

    核留進口化工產品外匯(簡稱核留外匯)工作,在增加國內短缺化工產品的生產能力,提高配套和自給水平、減少進口,節約外匯等方面,都收到了較好效果。為了鞏固和發展核留外匯工作成果,發揮其更大的作用,更多地為國家節約外匯,更好地支持國內化工的發展,特擬訂本辦法。

    一、核留進口化工產品范圍和資源

    1.凡是化工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計劃歸口管理的化工產品(包括一、二、三類),都屬于可供核留的產品。國務院有關部門歸口管理的化工產品,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2.國務院各部門用“化工原料”外匯提出的進口化工產品,凡國內在當年化工生產計劃(包括部管產品計劃)或地方計劃確定以后,采取核留措施,新增的能力和產品,都可以作為核留資源。

    二、核留進口化工產品的程序

    核留外匯工作在國家物資局統一組織下,由國家物資局和化工部共同負責進行。具體業務由化工部核留外匯辦公室負責,中國化工建材公司積極協助。

    1.國家物資局會同化工部歸口審核國務院各部門提出的進口化工產品貨單。

    2.中國化工建材公司、化工部核留外匯辦公室共同負責提供并下發核留進口化工產品目錄。參照目錄,各地區的有關部門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將產品資源報化工部核留外匯辦公室,并抄報中國化工建材公司?;げ吭诼鋵嵑肆艋ぎa品資源的基礎上,結合審核進口化工產品貨單,商國家物資局共同提出核留化工產品方案。

    3.按照共同確定的核留化工產品方案,由國家物資局主持,化工部參加,征求申請進口化工產品的主管部門意見,經供需雙方協商一致后,由國家物資局下達核留化工產品供貨通知。

    4.根據核留化工產品供貸通知,由化工部核留外匯辦公室負責,中國化工建材公司參加,組織供需雙方簽訂供貨合同,落實生產和供貨任務。供貨單位要積極采取措施,確保按質、按量、按期提供產品。供需雙方都要維護合同的嚴肅性,恪守信用,違約一方要按國家規定承擔經濟責任?;げ亢蛧椅镔Y局以及供需雙方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督促和檢查合同的執行。核留化工產品的價格,凡有國家或部的統一調撥價的,按統一調撥價執行;沒有統一調撥價的,參照有關的地區價格,由供需雙方商定。

    三、外匯的留用和分配

    按照國家、部門和企業互利的原則,發揮各方面的積極性,外匯的留用和分配要上少下多,各有所得。凡是從當年進口化工產品貨單中核留下來的外匯,其總額的50%作為節約上交國家,其余的50%分配如下:

    1.30%由提供核留產品的地方化工主管部門掌握使用(其中三分之一左右歸生產企業使用);

    2.20%由化工部統籌安排。

    四、外匯的使用方向

    為了提高國內化工的生產水平和技術水平,保證每年都能提供一定數量的核留化工產品,核留化工產品留用的外匯,應主要用于擴大核留化工產品的資源。具體方向是:

    1.為企業技術改造進口短缺的材料和關鍵設備;

    2.為增加適銷對路產品,進口國內增產所需的短缺化工原材料;

    3.為發展新產品、新技術、引進必要的單項先進技術和專利;

    4.進口核留化工產品所需的其它物資。

    凡使用化工核留外匯進口的化工產品,由需用單位提出進口貨單經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并經化工部核留外匯辦公室匯總后,報國家物資局統一向對外經濟貿易部提出進口,其進口的化工產品,由化工部直接訂貨到用戶,也可委托中國化工建材公司組織供應。

    五、外匯的結算、結轉

    1.核留進口化工產品的外匯額,按照當時國際市場的價格計算,供方按簽訂的供貨合同,并按國家規定承擔經濟責任的前提下,由化工部商國家物資局同意使用部分外匯額度,年終再根據實際提供核留化工產品的數量結算,多退少補。

    2.核留進口化工產品留用的外匯,當年使用不完的,可以結轉到下年度使用,不扣指標。

    六、進口物資的作價

    化工核留外匯,是國家用匯計劃內的外匯,為了有利于支持國內化工生產,發揮各地區和有關部門大力減少進口,節約外匯的積極性,凡用化工核留外匯進口的物資,請對外經濟貿易部按國家現行規定的計劃內統一作價的辦法結算。

    附:               關于采取核留措施的暫行規定

    為貫徹《關于化學工業核留進口化工產品外匯的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化學工業部核留外匯辦公室和中國化工建材公司共同擬訂了本規定作為《辦法》的補充。

    一、核留措施必須堅持的原則

    1.從整體利益出發,服從統一計劃的要求;

    2.支持國內化工生產發展,增加化工核留資源,減少進口,節約外匯;

    3.因地制宜,發揮優勢,經濟合理。

    二、核留措施的內容范圍

    1.凡是那些國內短缺需要進口的化工產品都可以作為核留措施選擇的品種對象。

    2.凡國內中小型企業技術措施、技術改造項目應是核留措施選擇和結合的重點,著重依靠技術進步與改善生產要素的質量來擴大化工生產能力,增加核留資源。

    3.凡經中央或省、區、市、計委、經委批準的技術措施、技術改造和中小型新建、擴建項目,需要結合核留措施建設的,按照核留措施程序申請批準后,均可列為核留措施項目,它的新增生產能力的全部或部分作為核留資源。

    4.凡與核留對路的化工產品,經過臨時性措施(如提高質量、解決某些原材料或其它促進生產的辦法),使產品比當年國家生產計劃增長的部分產量,也可以作為核留資源。

    三、核留措施的資金(人民幣)和外匯來源

    1.經批準納入核留措施的項目,其資金來源,包括國家撥款、貸款、自籌等,均按原項目批準的技措或基建渠道;核留措施項目需要引進國外新技術、單機和國內短缺的各種原材料,其所需外匯從核留外匯留用額度中支付,國內結算需要的人民幣,由原項目單位的資金支付。

    2.核留措施項目所支付的外匯額度,按《辦法》規定用產品提供核留分成的外匯補償,統一結算。

    四、核留措施的產品分成

    1.核留措施項目新增生產能力和產品的分成,按照各自地區的情況和進口需要情況來定,各地區和部門在上報核留措施項目時,對產品分成提出意見,根據批準的分成數量確定為核留資源。

    2.對已確定的核留資源,按年度由省、市化工或物資主管部門上報化工部核留外匯辦公室和中國化工建材公司,根據核留資源和進口情況組織核留,核留的外匯額,按《辦法》的分成規定,由提供產品的省、市主管部門統一結算,當年核留的外匯使用不完的,可以結轉到下年度使用。

    3.核留產品的供應,按照國家物資局下達的國內供貨通知,由供需雙方簽訂合同,其產品價格凡有國家或部的統一調撥價的,按統一調撥價執行,沒有統一調撥價格的,參照有關的地區價格,由供需雙方商定,并經有關部門批準。

    五、核留措施的審批程序

    1.凡經中央或省、區、市計委、經委批準的技措、中小型基建項目,需要納入核留措施者,由企業的省、市主管部門向化工部核留外匯辦公室、中國化工建材公司申報,申報內容包括:

    (1)省、區、市計委、經委的批準文件(抄件或影印件);

    (2)設計方案;

    (3)需要解決的物資;

    (4)提供產品的數量和年限。

    2.臨時性措施,企業在征得省、市主管部門的同意后,直接向化工部核留外匯辦公室、中國化工建材公司申報。

    3.申請納入核留措施的項目和臨時性措施,由化工部核留外匯辦公室征求中國化工建材公司的意見后,以文件批準方為有效。

    4.各部門、各地區和化工部各大區供銷公司對于核留措施生產建設工作,經常進行檢查和監督,及時協助解決問題,按期完成核留措施任務。

    六、核留措施的物資供應

    核留措施所需物資按照計劃項目各自的物資渠道申請解決*其短缺物資包括材料、設備、儀表、化工原材料等,可以用核留分成的外匯組織進口。首先由需用單位提出進口申請,經有關省、市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化工部核留外匯辦公室審查,其進口業務分別由部內有關單位辦理,可直接訂貨以用戶。

    1.設備、儀表進口業務由化工部設備總公司辦理,需在國內代料加工的,設備總公司也可以安排;

    2.化工原料、金屬材料、木材、水泥進口業務由化工部供銷局辦理;

    3.申請上述進口物資使用的外匯額度,應控制在核留分成外匯額度內。

    4.進口物資國內結算,按(83)外經貿計匯字第371號文的通知執行計劃內統一作價,有加成價者,一律由申請進口單位負擔。

    七、本規定隨同《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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