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等部門關于編制綜合財政信貸計劃的報告的通知(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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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金融法規
文 號:
頒發日期:1996-06-22
地 區:全國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有效
三、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的管理。
預算外資金現在已經成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資金力量。
預算外資金的提取和使用,總的來說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違反規定、各行其是的混亂情況。
為了充分發揮預算外資金的積極作用,必須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的管理。
首先,要對現有預算外資金進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整頓。
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征集能源交通建設基金的工作,劃清國家預算資金同預算外資金的界限。
凡是按照政策、制度規定留給企業和單位的那一部分資金,應當繼續留給企業和單位;凡是不按國家政策規定或者非法從國家財政挖走的資金,則應堅決糾正過來。
今后增設預算外資金項目,必須報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部門批準,地方、部門不得自行增加預算外資金項目。
對于自籌的基本建設項目,必須有正當的資金來源,必須使用在短線產品或者最急需的生產建設方面,并且按照規定,經過計劃部門批準,切實做到取之有道,用之合理。
其次,要加強預算外資金的計劃管理和監督。
通過綜合財政信貸計劃的編制,對預算外資金實行計劃管理,引導其合理使用。
各部門、各地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預算外資金,都要做到年初有計劃,執行有檢查,年終有決算。
為了保證預算外資金能夠做到按制度提取,按規定支用,各級企業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部門都要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的檢查和監督。
對那些不按國家制度提取,不按規定范圍支用,違反財經紀律的單位和個人,要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