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工商法規文 號:[83]商飲聯字第4號頒發日期:1996-05-04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省、市、自治區商業廳(局)、供銷社、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廳(局),北京市第二服務局、上海、天津市第二商業局:
中共中央、國務院下達了(83)第8號關于發展城鄉零售商業、服務業的指示,中央領導同志要求各地在貫徹執行這一文件中,對開辦旅店、刻字等行業的,要經過專門審批,這對于維護社會治安,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旅店、刻字行業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是十分必要的。各地對于集體或個體戶申請開辦旅店業、刻字業,經公安部門審查同意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營業執照。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部門,要加強對集體、個體旅店、刻字業的管理,發現違法活動,要依法處理。
以上請在內部進行部署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