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考試相關政策文 號:頒發日期:1996-07-08
地 區:全國行 業:教育時效性:有效
廢止理由:隨1988年3月3日《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的實施而廢止
國務院同意教育部、國家計委、勞動人事部、財政部《關于成立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的請示》,現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在北京、天津、上海、遼寧等地進行的試點工作已經兩年,取得了初步經驗,說明實行這項制度,可以為造就和選拔建設四個現代化的人才開辟新的途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認真進行準備,逐步建立本地區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積極開展工作。
教育部、國家計委、勞動人事部、財政部關于成立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的請示
一九八一年一月國務院批轉了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試行辦法》,并在北京、天津、上海、遼寧進行試點。三市一省黨委和人民政府十分重視這項工作,有關高等學校積極承擔主考任務,試點工作進展順利。有關專業開考以后,社會上反響強烈,干部群眾非常歡迎;特別是公布了黨政干部基礎科考試計劃后,各級黨、政、軍部門的許多干部認真學習,準備應考。不少單位組織了各種形式的輔導班。由于試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在三市一省初步形成了個人自學、社會助學和國家考試相結合的一種新的教育制度。試點地區的經驗證明,建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是實行憲法規定“鼓勵自學成才”的重要措施,可以加以推廣。
一九八三年二月一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關于職工大學、職工業余大學、高等學校舉辦的函授和夜大學畢業生若干問題的請示》的通知后,已經有十八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成立或準備成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為了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亟需成立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
原來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試行辦法》中規定的考試對象是自學者?,F在為了保證其他形式成人高等教育的考試質量,對教育部同意備案或審定的成人高等學校的考試,也要根據情況進行適當的指導監督;對未經教育部同意備案和審定的成人高等學校的考試,根據一九八三年二月一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關于職工大學、職工業余大學、高等學校舉辦的函授和夜大學畢業生若干問題的請示的通知的有關規定,也由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組織統一考試。因而考試委員會的職責擴大了,名稱也擬相應地改為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
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的任務是:擬定有關考試的方針政策;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按照培養人才的規劃擬訂開考專業的規劃原則;擬訂統一的考試標準,如考試計劃、考試大綱等文件;逐步開展對考試工作的研究。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試行辦法》中規定,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由國務院領導?,F在根據新的管理體制精神,我們建議改為以教育部為主,國家計委、勞動人事部參與領導。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由國務院有關部委,及有關團體和軍隊的負責同志,和一些高等學校的院校長、專家、教授組成;主任由教育部部長何東昌擔任,副主任由教育部原副部長現主管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的臧伯平、勞動人事部黃葳、國家計委孫鈺、共青團中央書記處書記胡錦濤、北京大學副校長沈克琦、清華大學副校長趙訪熊、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李震中擔任,委員名單附后,(注解: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委員已有變化,現改按調整后的委員名單執行。各單從略。)請一并審核備案(今后,委員變動由主任提名,與副主任商定)。為了開展考試工作,在教育部內設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公室,同時作為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關于職工大學、職工業余大學、高等學校舉辦的函授和夜大學畢業生若干問題的請示的通知的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的領導,建議各省和自治區逐步成立本地區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其任務是:貫徹執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方針政策,根據本地區情況制定具體考試辦法;按照人才需要確定開考專業,指定主考學校,按照統一的考試標準審定并公布考試計劃;組織考試工作,頒發畢業證書和單科合格證書;指導群眾自學;對已經批準和教育部同意備案、審定的成人高等學校的考試工作根據需要進行必要的指導監督;組織未經教育部同意備案和審定的成人高等學校的統一考試??荚囍笇瘑T會的日常辦事機構可設在高教(教育)廳(局)或工農教育辦公室、第二教育局內,可按需要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人員。地、市所需的專職人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決定。對承擔考試任務較多的普通高等學校,也應按工作量大小配備專職人員二至三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所需經費列入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事業費預算。國務院各部委和軍隊各系統所屬單位的人員參加當地組織的統一考試,如需開考本系統所需的專業,可由有關部門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組織辦理,具體事宜和所需經費由有關部門與受委托單位協商解決。
自學人員按照規定的考試計劃,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及其指定的主考院校考試合格者,國家承認其學歷,使用和工資待遇按照一九八三年二月一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關于職工大學、職工業余大學、高等學校舉辦的函授和夜大學畢業生若干問題的請示的通知的規定辦理。
以上請示如無不當,請批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參照執行。
1983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