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工商法規文 號:[83]化計字第765號頒發日期:1996-05-08
地 區:全國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時效性:有效
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83)財稅字條30號和國家經委、財政部、海關總署經技(1983)374號文的精神,對化工現有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從國外引進先進技術、設備、減免進口關稅和工商(統一)稅的問題,制訂如下實施細則:
一、范圍:部直屬企業、財務代管企業及有為生產服務項目的部直屬科研單位,凡已列入國家經委和化工部現有企業技術改造計劃的項目,需引進技術和進口設備,申請減免關稅和工商(統一)稅的,均在此細則管理范圍內。
二、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引進技術、裝備,要在部待業技術改造規劃大綱指導下進行。引進的技術、儀器、設備,應當是先進的、適用的、國內不能生產供應的。
三、化工企業為進行技術改造而引進的先進技術(包括化機制造技術、設計、工藝訣竊、數據、經驗、方法、研究成果等技術資料、藍圖、手冊、說明書),以及按技術轉讓合同必須隨附的儀器,設備,免征進口關稅和工商(統一)稅。
四、化工機械廠(設備廠)進行技術改造,生產、制造新型設備,提高產品質量;化工生產廠進行技術改造,改進工藝、提高產品質量、降低原耗、能耗,治理“三廢”以及增加適銷對路的新產品,所必須引進的關鍵儀器、儀表和設備,減少征收進口關稅和工商(統一)稅。
五、下列情況,不能申請減免稅:1.對于基本建設及未列入國家和部技術改造計劃的項目,不能申請減免稅;2.企業利用外資,通過招標方式進口的機械設備,為了保護國內企業有平等的投標條件,不予減免進口關稅和工商(統一)稅。
六、企業轉讓或者出售按照本規定引進減免進口關稅和工商(統一)稅的儀器、設備,應當經過海關核準并按章補稅;對于不經過海關核準自行轉讓或者出售的,按稅法規定予以處理。
七、化工企業引進技術、儀器、設備,申請減免稅的,應當在進口前向進口地海關提出申請,并附有經化工部審批的“化學工業現有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引進技術和進口設備減免稅申請表”及進口訂貨卡片或進口合同,以例海關審核。對于進口完稅放行之后再向海關提出申請減免進口關稅和工商(統一)稅的,一律不予退稅。
八、化學工業部由計劃司負責審查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引進技術和進口設備申請減免關稅和工商(統一)稅的工作。審查同意并蓋有化學工業部技術改造項目審查專用章后方能生效。
九、審批程序:企業引進技術和進口設備,應持進口訂貨卡片或進口合同,向部提出申請,填寫“化學工業現有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引進技術和進口設備減免稅申請表”一式五份,經部專業司局(有進口設備的還要經部設備總公司)審查同意并蓋章,再由計劃司審查加蓋專用章后,向進口海關提出申請。
十、本細則自一九八三年七月一日起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