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文 號:商財聯字[1983]53號頒發日期:1996-05-03
地 區:全國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時效性:有效
根據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利改稅試行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對縣以上供銷社實行利改稅后,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作如下規定。
一、會計科目
1.縣以上供銷社按規定向國家解繳的所得稅,在“預繳所得稅”科目核算。解繳所得稅時,增記“預繳所得稅”科目,增記“銀行借款”或減記“銀行存款”科目。下年度建新帳時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利潤”科目的“上年利潤”專戶。
2.縣以上供銷社按規定向國家解繳的稅后利潤,在“繳國庫利潤”科目核算。解繳稅后利潤時,增記“繳國庫利潤”科目,增記“銀行借款”或減記“銀行存款”科目。下年度建新帳時,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利潤”科目的“上年利潤”專戶。
3.增加“稅前扣減利潤”科目,列在“會計科目表”資金占用及支出類“預繳所得稅”科目之后。核算按規定在計算所得稅時扣減的利潤。本科目設以下子目:
(1)歸還基建借款:核算按規定用借款工程投產后增加的利潤歸還的基建借款和借款利息。
(2)歸還中短期設備借款:核算按規定用借款工程投產后增加的利潤歸還的中短期設備借款和借款利息。
(3)歸還小型技術措施借款:核算按規定用借款工程投產后增加的利潤歸還的小型技術措施借款和借款利息。
(4)其他扣減利潤:核算按規定在計稅時其他應扣減的利潤。如:“留給企業的治理‘三廢’產品凈利潤”、“提前還清基建借款留給企業的利潤”、“國外來料加工裝配業務留給企業的利潤”等。編表時按明細項目填列。
發生時,增記“稅前扣減利潤”科目及有關子目,增或減記有關科目。下年度建新帳時,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利潤”科目的“上年利潤”專戶。
4.增加“企業留用利潤”科目,列在“會計科目表”資金來源及收入類“吸收流動資金”科目之后。核算縣以上供銷社按財務制度規定留用的利潤。留用時,增記“企業留用利潤”科目,增記“稅后留利”(注新增科目)或有關科目。按照企業留利分配方案進行分配時,減記“企業留用利潤”科目,增記用于業務發展和后備用的資金和基金等有關科目。即原來利潤留成安排使用的補充流動資金、扶持生產資金、更新改造資金、利潤增長額企業基金(即原超計劃利潤企業基金)和這次利改稅規定在企業留利安排使用的項目,如簡易建筑資金、建設基金、職工基金等。具體分配項目和比例,按有關財務規定辦理。
5.增加“稅后留利”科目,列在“會計科目表”資金占用及支出類“稅前扣減利潤”科目之后(即:“抵繳利潤”科目之前)。核算縣以上供銷社按規定解繳所得稅和稅后利潤之后留給供銷社的稅后利潤,在增記“稅后留利”科目的同時增記“企業留用利潤”科目。下年度建新帳時,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利潤”科目的“上年利潤”專戶。
6.增加“行政管理費收入”科目,列在“會計科目表”資金來源及收入類“以前年度收入”科目之后。核算縣以上供銷社按照規定向所屬企業攤收的行政管理費。收到時,增記本科目和“銀行存款”科目。“行政管理費收入”與實際開支的差額列入企業當年損益計算。行政經費由財政撥款的單位不使用本科目。
7.增加“上交行政管理費”科目,列在“會計科目表”資金占用及支出類“以前年度支出”科目之后。核算縣以上供銷社所屬企業按照規定攤負的行政經費。上交行政管理費時,增記本科目和“銀行借款”科目。
8.實行利改稅的縣以上供銷社使用“稅前扣減利潤”、“稅后留利”和“企業留用利潤”新科目之后,“抵繳利潤”和“利潤留成”科目即行廢止,并將這兩個帳戶按規定轉入有關帳戶。
二、會計報表
1.在“資金表”資金來源方增加“企業留用利潤”項目,列于專用基金項“利潤留成”之前;資金占用方增加“稅前扣減利潤”和“稅后留利”兩個項目,分別列于“預繳所得稅”和“抵繳利潤”項目之后,用以反映各有關科目的余額。
2.在“經營情況表”上增加“行政管理費收入”和“上交行政管理費”兩個項目,分別列于“以前年度收入”和“以前年度支出”項目之后。由企業攤負行政管理費的縣以上社,其費用開支應編制“經營情況表”,與企業“經營情況表”合并上報。合并時“行政管理費收入”與“上交行政管理費”兩項不相抵消,如果“行政管理費收入”大于“上交行政管理費”應說明原因,以便反映企業攤負行政管理費的情況。
3.增加《縣以上供銷社利潤分配情況表》和《縣以上供銷社企業留利分配使用情況表》,由實行利改稅的單位填制,逐級匯總上報。表式及編表說明附后。實行利改稅的單位,取消“利潤留成”科目以后,一九八三年仍應編制《縣以上利潤留成提取使用情況表》,并在本年減少項下“9.其他”之后,增加“10.轉入企業留用利潤帳戶數”一項。原“供會附表1”補充資料表亦應填報,填報時將“抵繳利潤”項改為“稅前扣減利潤”,明細項目亦作相應改變,并與《縣以上供銷社利潤分配情況表》有關項目取得一致。
4.企業利改稅前各月帳務調整之后,在編制會計報表時,應將調整數列入當月經營情況表“本期金額”欄。利改稅前各月的《經營情況表》的金額加調整當月的《經營情況表》的金額,即為年初至報告期止的經營情況累計金額。月度上報的《財務主要指標電訊報告》的經營情況部分,以調整后的累計數填報。
5.實行利改稅的縣以上供銷社編制《縣以上更新改造、簡易建筑資金使用情況表》時,應將“利潤留成轉入”這一項目改為“企業留用利潤轉入”項目。
6.一九八三年暫不實行利改稅的單位,其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仍按現行會計制度的規定辦理。
三、帳務處理
根據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利改稅試行辦法》的規定和各地供銷社與財政部門商定的辦法,對利改稅前今年需要調整的帳務應進行調整。
1.今年1--5月份按工資總額10--12%計算在“費用”中列支的獎金,改在“企業留用利潤”中列支時:
減:費用----工資
減:職工基金
2.縣以上供銷社行政經費財政部門不撥款,改為企業開支時:
增:費用----有關子目
增:其他應付款(或增、減記其它有關科目)
3.根據財稅部門關于入庫數字調整的通知,將“繳國庫利潤”帳戶中應劃轉的所得稅轉入“預繳所得稅”帳戶時:
增:預繳所得稅
減:繳國庫利潤
4.根據利改稅的規定將“繳國庫利潤”帳戶中應劃轉上交的稅后利潤增設“上繳稅后利潤”專戶核算。轉帳時:
增:繳國庫利潤----上交稅后利潤
減:繳國庫利潤:
5.根據財稅部門通知調整帳務后,需要補交稅利時:
增:預繳所得稅或繳國庫利潤----上交稅后利潤
增:銀行借款(或減:銀行存款)
6.根據財稅部門通知調整帳務后,財稅部門退回多繳的利潤時:
增:銀行存款(或減:銀行借款)
減:繳國庫利潤
7.將今年1--5月份“抵繳利潤”帳戶中應在計稅時扣減的利潤,轉入“稅前扣減利潤”帳戶時:
增:稅前扣減利潤----有關子目
減:抵繳利潤----有關子目
8.按利改稅的規定將今年1--5月份利潤提取的利潤留成沖銷時:
減:利潤留成
減:抵繳利潤----提取利潤留成
9.按利改稅的規定將今年1--5月份的稅后利潤(有上交稅后利潤任務的單位應減去應上交的稅后利潤)轉入“企業留用利潤”帳戶時:
增:企業留用利潤
增:稅后留利
10.實行利改稅單位原“利潤留成”帳戶的余額,應按規定分別轉入有關基金帳戶。暫時不能轉入有關基金帳戶的,亦應將余額轉入“企業留用利潤”帳戶,設專戶核算。將“利潤留成”帳戶余額轉入“企業留用利潤”帳戶時:
增:企業留用利潤----利潤留成
減:利潤留成
附表1: 縣以上供銷社利潤分配情況表
編制單位: 年 季度 金額單位: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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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 級 |
項 目 |合 計| |縣 級
| |(包括地市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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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納稅單位利潤 | | |
其中:已抵減所屬單位虧損金額| | |
2.稅前扣減利潤 | | |
其中:①歸還基建借款 | | |
②歸還中短期設備借款 | | |
③歸還小型技術措施借款| | |
④ | | |
⑤ | | |
⑥ | | |
3.計稅利潤額 | | |
4.應繳所得稅 | | |
5.已繳所得稅 | | |
6.應繳稅后利潤 | | |
7.已繳稅后利潤 | | |
8.企業應留利額 | | |
9.企業已留利額 | | |
10.納稅單位個數 | | |
其中:納稅單位虧損個數 | | |
11.納稅單位虧損金額 | | |
12.本年繳上年所得稅 | | |
13.本年繳上年利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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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以上供銷社利潤分配情況表編表說明一、本表是反映縣以上實行利改稅的供銷社截至報告期末利潤分配情況的報表,由各級供銷社按季編制,隨同會計報表逐級匯總上報。
二、填列方法如下:
1.“納稅單位利潤”根據盈利的納稅單位《經營情況表》中“利潤總額”項目所列利潤填列?!捌渲校阂训譁p所屬單位虧損金額”,根據納稅單位所屬獨立核算企業之間以盈抵虧的虧損金額填列。
2.“稅前扣減利潤”根據“稅前扣減利潤”帳戶余額填列,其中小項相加之和應與大項相等。
3.“計稅利潤額”根據“納稅單位利潤”減“稅前扣減利潤”的差額填列。
4.“應繳所得稅”根據“計稅利潤額”按適用所得稅率或減稅規定的計算方法計算填列。
5.“已繳所得稅”根據“預繳所得稅”帳戶余額填列。
6.“應繳稅后利潤”根據有關規定計算截至報告期應該上繳國庫的稅后利潤數填列。
7.“已繳稅后利潤”根據“繳國庫利潤”帳戶余額填列。
8.“企業應留利額”按第3項“計稅利潤額”減第4項“應繳所得稅”、第6項“應繳稅后利潤”后的差額填列。
9.“企業已留利額”按“稅后留利”帳戶余額填列,并與“資金表”“稅后留利”項目的數額一致。
10.“納稅單位個數”由上級主管單位根據所屬納稅單位個數填列。本項目的個數應包括“其中:納稅單位虧損個數”在內。
“其中:納稅單位虧損個數”指納稅單位在截至報告期末,將所屬獨立核算企業的盈虧相抵以后,仍為虧損的,由上級主管單位作一個虧損單位數填列。
11.“納稅單位虧損金額”由上級主管單位,根據所屬納稅單位合并“經營情況表”的“累計金額”欄,“利潤總額”項的負數填列。
12.“本年繳上年所得稅”和“本年繳上年利潤”兩項,根據“上年利潤”專戶直接上繳財稅部門的上年所得稅和上年利潤的數額填列。
附表2: 縣以上供銷社企業留利分配使用情況表
編制單位: 年 季度 金額單位: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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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 級 |
項 目 |合 計 | |縣 級
| |(包括地市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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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初余額 | | |
二、本年補留上年企業留利 | | |
三、本年增加 | | |
1.企業留用數 | | |
2.行政、主管單位留利數 | | |
3.上級撥入 | | |
4.下級上繳 | | |
5. | | |
6. | | |
7.利潤留成帳戶轉入 | | |
四、本年減少 | | |
1.轉作流動資金 | | |
2.轉作更新改造資金 | | |
3.轉作扶持生產資金 | | |
4.轉作調劑基金 | | |
5.轉作職工基金 | | |
其中:轉作獎金 | | |
6.轉作應交能源交通基金 | | |
7. | | |
8. | | |
9. | | |
10. | | |
11.解繳上級 | | |
12.撥付下級 | | |
五、年末余額 | | |
1.銀行存款 | | |
其中:經批準已安排尚未使用數| | |
2. | | |
3. | | |
六、財政撥款 | | |
1.基本建設撥款 | | |
2.簡易建筑費撥款 | | |
3.行政經費撥款 | |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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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以上供銷社企業留利分配使用情況表編表說明一、本表是反映縣以上實行利改稅的供銷社企業留利分配使用情況的年度報表,由縣以上留利單位編制,逐級匯總上報。
二、填列方法如下:
1.“年初余額”、“年末余額”根據“企業留用利潤”帳戶“上年轉入”和“結轉下年”的金額填列,并與“資金表”上本項目的金額一致。
2.“本年補留上年企業留利”指上年的企業留利在本年轉入“企業留用利潤”帳戶的數額。本項目根據“企業留用利潤”帳戶增方有關發生額填列。
3.“本年增加”各項根據“企業留用利潤”帳戶(不包括本年補留上年企業留利數)增方發生額填列。
4.“本年減少”各項根據“企業留用利潤”帳戶減方發生額填列,并與有關專用基金使用情況表中“企業留用利潤”轉入項目的數字相互一致。不一致時應查明情況說明原因。
5.“財政撥款”有關項目,按財政實撥有關項目的數額填列。
6.“本年增加”、“本年減少”各小項相加之和應等于大項;上下級的繳撥數應相互抵銷:“年初余額”加“本年補留上年企業留利”加“本年增加”減“本年減少”應等于“年末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