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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廠礦、企業辦學經費問題的試行辦法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政府會計
文      號:
頒發日期:1996-05-09
地   區:全國
行   業:教育,其他
時效性:有效

    中共中央中發[1980]84號文件指出:“在我們這樣一個人口眾多的,經濟不發達的大國,普及小學教育,不可能完全由國家包下來,必須堅持‘兩條腿走路’的方針,以國家辦學為主體,充分調動社隊集體、廠礦企業等各方面辦學的積極性?!敝泄仓醒?、國務院中發[1983] 16號文件進一步指出:要“通過多種渠道切實解決經費問題。中央和地方要逐年增加教育經費,廠礦、企業單位、農村合作組織都要集資辦學,還應鼓勵農民在自愿基礎上集資辦學和私人辦學?!币虼?,廠礦、企業單位辦學是我國發展普教事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

    為了正確貫徹中央有關指示,既要鼓勵廠礦、企業單位興辦和支持教育事業,又不要亂攤亂派,過重增加廠礦、企業負擔,特提出以下試行辦法:

    一、中、小學教育事業的發展,要堅持“兩條腿走路”的方針,以國家辦學為主體,充分調動社隊集體、廠礦、企業單位各方面辦學的積極性。今后,凡新建大中型企業或小型企業擴建為大中型企業,興建大批職工住宅或居民區,都應把辦學納入建設計劃,統籌新辦學校的基建投資。

    未把學校建設納入規劃的,其建設規劃不予批準。

    二、凡是具備獨立辦學條件的廠礦、企業單位,即職工在一千人左右(含大集體職工),家屬相對集中,或職工雖只有幾百人,但需要入學的中小學生人數夠一個年級班額的,都應積極籌辦普通中、小學或職業技術班,解決本單位職工子弟入學問題。對于規模較小,不具備單獨辦學條件、目前尚未辦學的廠礦、企業單位,應與周圍其他廠礦、企業單位聯合辦學,共同負擔合理的辦學經費。所需經費仍按現行規定,列入營業外支出。已經辦學的廠礦、企業單位,不要隨意撤并學?;蚩s小辦學規模,并應努力把它辦好。各級教育部門要對廠礦企業學校加強領導,在教學業務、教材、師資培訓等方面給予幫助和指導,提高教學質量。

    三、單獨辦學和聯合辦學都有困難的中小廠礦、企業單位,職工子弟入學,區、縣教育局有責任統籌安排到教育部門辦的學校讀書。由廠礦、企業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發[1980]84號文件規定的精神,向辦學單位交納合理的辦學經費,以保證正常的教學活動的開展。收費標準:城市學校每生一學年,小學生六十元,初中生八十元,高中生一百元;縣鎮和農村學校,小學生四十元,初中生六十元,高中生八十元。學校需要新建或改造原有校舍的,廠礦企業應承擔相應的校舍修建費。標準:每生按小學生3平方米,初中生4平方米,高中生5平方米的建筑面積計算,以當地建筑造價一次性收取,可以交錢,也可以用建校需要的物資、設備、運輸力量折抵。此項費用,從廠礦、企業自有資金中開支。確有困難的微利或虧損的廠礦、企業單位可以酌情減免。

    四、黨政軍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的職工子弟,由各級教育部門負責統一安排他們就近地到教育部門辦的中、小學校入學,除學校按規定收取學雜費和必需的代管費外,不收取其它辦學經費。這些單位可以在力所能及范圍內幫助學校改善辦學條件,但不能硬性攤派任務。

    五、廠礦、企業單位按規定交納的辦學經費,一年一次或兩次付給縣(區)教育局。由教育局按學校容納廠礦職工子弟就學人數,分配給學校,主要用于相應的開支。校舍修建費按照標準一次付給區縣教育局,統籌安排。禁止學校直接向廠礦企業、事業、機關團體收取和攤派辦學經費。

    六、某些廠礦學校招收少數廠外的學生以及學生父母一方屬當地居民,另一方屬外地職工在廠礦學校和教育部門辦的學校入學的,應一律維持歷史習慣,繼續招收這些學生入學,不得另行收費,更不能把學生推出校外。

    七、教育部門辦的城市、縣鎮中小學,除重點中學按規定范圍統一擇優錄取學生外,應按教育部門統一安排的學校服務區域,憑戶口就近地入學的原則招收學生(包括隨父母調動的轉學生)。學校不能為了增加收入,任意招收戶口不在本區域的學生入學。不能拒收合乎條件和規定的轉學生,不能向這些學生收取轉學費。對于雖遠離縣、鎮,但就近有入學條件的廠礦、企業單位,為了追求“名牌學?!保赋龈哳~經費組織學生進城入學或違背當地劃區規定,跨區入學的做法,應予制止。已跨區入學的可等學生畢業完為止。

    198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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