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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獎懲問題的復函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政府會計
文      號:勞人干函[1983]101號
頒發日期:1996-05-08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廣東省人事局:

    你局粵人監(1983)49號文收悉,現將請示問題答復如下:

    一、六種獎懲種類,除記功、記大功不能同時使用外,其他幾種獎勵可以同時使用,不應理解為從低到高,應根據事跡和貢獻大小,分別授予適當的獎勵?!笆谟瑾勂坊颡劷稹笨梢詥为毷褂茫部梢栽诮o予記功、記大功、升職、通令嘉獎等獎勵的同時發給適當的獎品或獎金。升級獎勵可以試行浮動,請省里根據實際情況,先擬定辦法,以利實施。

    二、國家刑法第七十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期間內,由公安機關交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彼栽诰徯唐陂g一般不予開除。但對于在緩刑期間表現不好或重犯錯誤的,在緩刑期滿后,可以辦理開除手續。

    三、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擅離工作崗位,經教育不改可按《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第五條第十二款規定,視情節的輕重進行處理。擅離工作崗位多長時間可作自動離職處理,目前國家尚無具體規定,請你們參照原內務部(65)內發字第9號通知規定“對于既無正當理由,又未辦理續假手續而無故超假的,組織上應督促本人及時返回工作崗位;如本人堅持不回工作崗位,從超假之日起酌情扣發工資;超過三個月的即停發工資,如在離職后一個月內,本人承認錯誤返回原單位,可繼續工作,但應予以批評教育,以至給予適當的處分;超過一個月的即作自動離職處理。”的精神,根據你省具體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報省政府決定。

    四、八種紀律處分中沒有“開除干部隊伍”一說,對那些犯有錯誤不夠開除處分,又不宜當干部的,采用“開除干部隊伍”分配當工人的做法是不對的,應按其錯誤性質,給予適當的紀律處分。處分和分配當工人是兩個不同范疇的概念,不能等同,更不能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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