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文 號:頒發日期:1996-05-03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全國城鎮建設了大批住宅,住房緊張狀況有所緩和。但近兩年來,許多地區和部門擅自制訂住宅標準,任意突破國家有關規定,為領導干部新建的住宅面積越來越大,標準越來越高,脫離了我國國情,脫離了群眾。為了加強對住宅標準的管理,特作如下規定:
一、嚴格控制住宅建筑面積標準。要認真貫徹“一要吃飯,二要建設”和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逐步改善人民生活的方針。從我國經濟能力和嚴重缺房的實際情況出發,在近期內,我國城鎮住房只能是低標準的。全國城鎮和各工礦區住宅均應以中小型戶(一至二居室一套)為主,平均每套建筑面積應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一類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積42▲45平方米;二類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積45▲50平方米,這兩類住宅適用于一般職工。三類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積 60▲70平方米,適用于縣、處級干部及相當于這一級的知識分子。四類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積80▲90平方米,適用于廳、局、地委一級干部和相當于這一級的高級知識分子。以建一、二類住宅為主。在住宅緊張的城市和單位,應暫緩建設三、四類住宅。在全國住房分配標準未頒發之前,上述標準可暫作為分配控制標準。
二、為了能夠以相同數量的住宅建設投資,適當解決較多群眾的住房問題,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都要嚴格執行國家統一標準,不得另行制訂超過國家統一規定的住宅建筑面積標準。今后,凡發現任意突破住宅建筑面積標準的,要及時糾正。情節嚴重的,要嚴肅處理,并追究批準者的責任。要嚴格控制住宅裝修和設備標準,防止提高建筑造價。
三、今后衡量住宅建設量,既要以建筑面積為計量單位,又要 以住宅套數為計量單位。各單位申請建造住宅和有關部門審批住宅建設計劃,都要填報和審核建筑面積和套數,兩者缺一不可。這是一項改革,各級計劃、統計、計量、城建部門要緊密配合、協調一致,把這項工作做好。
四、各地計劃和城建部門要加強城市住宅建設的管理,建立審批制度,嚴格把關。今后,各單位需要建造三、四類住宅的,要報當地計委(建委)和城建部門批準。對近幾年住宅建設較多的機關、單位要從嚴掌握。凡超過標準或未按規定程序報批的住宅一律不準建設。
五、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住宅建設的領導,堅決糾正任意提高住宅建筑面積標準的現象。各地要對一九八一年以來住宅建筑面積標準進行一次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報國家計委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
各級領導機關要帶頭嚴格執行國家住宅建筑面積標準和設備標準,不準搞特殊化。要嚴格控制縣、處級和地、廳級干部住宅建設。要把解決無房戶、嚴重擁擠戶的住房問題放在首位,作出規劃,分期分批解決。
過去,各地區、各部門制定的住宅設計、分配標準與本規定不符的,一律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