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國營企業發放獎金有關問題的通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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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政府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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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發日期:1996-05-05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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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國營企業第二步利改稅的實施,國家與企業之間的分配關系和企業對國家的經濟責任將更加明確。
這就為企業內部推行各種形式的經濟責任制,把職工的物質利益同企業提高經濟效益結合起來,打破發放獎金中的平均主義和取消獎金“封頂”的作法創造了條件。
為了搞活經濟,進一步推動企業落實內部經濟責任制,調動企業和廣大職工發展生產、提高經濟效益的積極性,現對發放獎金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發放獎金要同企業的經濟效益掛鉤。企業在全面完成國家計劃、稅利增加的前提下,發放獎金可以不“封頂”。
完成國家計劃,稅利比上年增長的,獎金可以適當增加;未完成國家計劃,稅利比上年減少的,獎金要適當減發或停發。
二、為了從宏觀上控制消費基金的過快增長,在取消獎金“封頂”后,實行獎金征稅辦法。
企業全年發放的獎金總額,除了發明獎、原材料節約獎、技術改進合理化建議獎、外輪速遣獎以外,其它各種獎金都要計算在獎金總額之內,按超額累進的辦法征收獎金稅。
企業全年發放獎金在兩個半月標準工資以內的(月平均標準工資不足五十元的,按五十元計算),免征獎金稅。
兩個半月以上、四個月以內的,這部分獎金按30%征稅;四個月以上、六個月以內的,這部分獎金按100%征稅;超過六個月的部分,按300%征稅。
發給礦山采掘工人、搬運工人、建筑工人的獎金,免征獎金稅。
(注解:關于獎金稅,改按一九八五年七月三日國務院修訂發布的《國營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執行。)
上述獎金稅由企業單位交納,不由職工個人交納,應交納的獎金稅,從企業的職工獎勵基金中開支。
具體征稅辦法,由財政部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