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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資源稅若干問題的規定[失效]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資源稅
文      號:財稅[1984]296號
頒發日期:1996-06-22
地   區:全國
行   業:制造業
時效性:無效

    一、征稅范圍

    (一)資源稅暫只對原油、天然氣、煤炭征收;對金屬礦產品和其他非金屬礦產品暫緩征收。

    (二)原油,指開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以油母頁巖等煉制的原油。(注解:一九八六年六月三十日財政部《關于對原油、天然氣實行從量定額征收資源稅和調整原油產品稅稅率的通知》規定:江漢、江蘇、長慶、新疆、玉門、四川各油田暫緩征收原油資源稅;天然氣除大慶油田外,其余油、氣田暫緩征收。)

    (三)天然氣,包括專門開采和與原油同時開采的天然氣,暫不包括煤礦生產的天然氣。(注解:一九八六年六月三十日財政部《關于對原油、天然氣實行從量定額征收資源稅和調整原油產品稅稅率的通知》規定:江漢、江蘇、長慶、新疆、玉門、四川各油田暫緩征收原油資源稅;天然氣除大慶油田外,其余油、氣田暫緩征收。)

    (四)煤炭,包括原煤和以自產原煤直接生產的洗煤和選煤。

    二、納稅人

    資源稅的納稅人包括從事開采應納資源稅產品的國營企業、集體企業及其他單位和個人。

    三、計稅依據和稅額的計算

    (一)開采企業繳納資源稅除另有規定者外,一律以實際銷售收入為計稅依據。

    (二)《條例》第二條所說的應稅產品銷售收入利潤率,是指應稅產品本身的銷售利潤率,不得將資源開發企業非應稅產品的部分和營業外收支部分計算在內。其計算公式為:

    應稅產品銷售利潤率=(應稅產品銷售利潤額/應稅產品銷售收入)×100%

    (三)在計算應稅產品銷售利潤時,成本列支范圍和標準均按國家規定的財務制度辦理。

    (四)應稅產品銷售利潤率如果不是整數的,在計算適用稅率時保留兩位小數,兩位小數以后四舍五入。

    (五)資源稅稅額的速算方法為:

    1.資源稅的適用稅率=銷售利潤率×速算累進率-速算扣除率(注解:公式中速算累進率50%、60%、70%,是根據銷售利潤率每增加1%,稅率增加0.5%(或0.6%、0.7%)累進計算原則,按銷售利潤分別換算得來的。)

    速算累進率與速算扣除率簡表如下:

級  距    銷售利潤率          速算累進率    速算扣除率
(1)    不超過12%(含)      0             0
(2)    超過12%至20%    50             6
(3)    超過20%至25%    60             8
(4)    超過25%的          70          10.5

    2.應納資源稅稅額=應稅產品銷售收入×適用稅率

    四、對自產自用產品的征稅

    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產品,除下列情況外,均應視同銷售計算繳納資源稅。

    (一)石油企業在開發生產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

    (二)煤炭企業直接用于本企業生產洗煤和選煤的原煤;

    (三)煤炭企業自備電廠用煤;

    (四)煤礦企業的取暖用煤,職工食堂和浴池用煤。

    五、征收方法

    對一般帳冊健全的企業,均應按照條例規定采取分期預繳,年終結算的辦法,據實征收。對于帳冊不健全的小企業和個體開采戶,按上述辦法征收有困難的,可以分別采取下列辦法征收:

    (一)協定稅率,按期征收,年終不結算;

    (二)按單位產量定額征收。

    具體適用哪種征收辦法,由當地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情況分別確定。征收方法一經確定,在一個年度內不得改變。

    六、減稅、免稅

    (一)《條例》第七條所說的需要鼓勵和照顧的小煤礦,是指縣和縣以下的煤礦。

    (二)年產量在1,000噸(含)以下的小煤礦,免納資源稅。

    (三)新建煤礦,在施工過程中挖掘的煤,其銷售收入用以抵減工程費用的,免納資源稅。

    七、納稅地點

    條例規定在企業所在地納稅,是指在核算盈虧的企業所在地繳納資源稅。礦務局內部以礦、場核算盈虧的,在礦場所在地納稅;礦務局統一核算盈虧的,在礦務局所在地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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