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實行“劃分稅種、核定收支、分級包干”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的通知(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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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政府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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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發日期:1996-05-02
地 區:全國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有效
四、關于地方財政收支的核算方法問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收入基數,以一九八三年決算收入數為基礎,按照上述收入劃分范圍和利改稅第二步改革后的收入轉移情況,計算確定。
各省、自治區的支出基數,按照一九八三年原決算收入數和現行財政體制確定的分成比例(其中補助地區應加上定額補助數額),以及某些調整因素,計算出地方應得的財力。京、津、滬三大市的支出基數,按照現行“劃分收支、分級包干”體制規定的地方財政支出范圍,在一九八三年決算基礎上調整確定。
根據上述地方收支基數,計算確定地方新的收入分成比例,或上解、補助數額。
廣東、福建兩省繼續實行財政大包干辦法。
其現行的定額上解或補助數額,應根據上述收支劃分范圍和利改稅第二步改革后的收入轉移情況,進行相應的調整。
五、為了照顧民族自治地區發展經濟和各項文化教育事業的需要,對民族自治區和視同民族自治區待遇的省,按照中央財政核定的定額補助數額,在最近五年內,繼續實行每年遞增10%的辦法。
六、經國務院批準實行經濟體制改革綜合試點的重慶、武漢、沈陽、大連、哈爾濱、西安、廣州等城市,它們在國家計劃中單列以后,也實行全國統一的財政管理體制。
這些城市的收支范圍和基數的確定,由財政部會同有關省、市共同商量。
七、在財政體制執行過程中,由于企業、事業單位的隸屬關系改變,應相應地調整地方的分成比例和上解、補助數額,或者單獨進行結算。由于國家調整價格、增加職工工資和其他經濟改革措施,而引起財政收支的變動,除國務院另有規定者外,一律不再調整地方的分成比例或上解、補助數額。
中央各部門未經國務院批準和財政部同意,均不得對地方自行下達減收增支的措施。
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所屬縣、市的財政管理體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規定的精神,自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