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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海關總署關于對進出口產品征、退產品稅或增值稅的具體規[失效](1997年)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進出口稅收
文      號:財稅[1985]97號
頒發日期:1996-06-08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無效

    國務院批轉的《關于對進出口產品征、退產品稅或增值稅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F對執行中的幾個問題,補充規定如下:

    一、進口征稅、出口退(免)稅的規定,一律只適用于報關進出口的產品。

    二、《規定》第二條規定的“經國家批準進口的糧食、原糖、化學肥料,農藥”免征產品稅,系指對國家計委下達的進口計劃中所列的糧食、原糖、化學肥料、農藥免稅。外貿企業進口這四項產品時,必須出具國家計委的批件,海關據以查驗免稅放行。

    三、專為制造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的具體免稅比例為:

    1.下列十三種產品按95%的比例免稅:

    (1)各種已硝毛皮;

    (2)各種皮革;

    (3)各種合成革、人造革;

    (4)象牙;

    (5)珍珠;

    (6)各種玉、石、鉆石及毛坯;

    (7)玳瑁、珊瑚、琥珀;

    (8)毛條和毛紗;

    (9)64‘’以上寬幅棉布;

    (10)64‘’以上寬幅滌棉布;

    (11)純毛、純棉、化纖及其與他種纖維混紡的服裝面料、里料,人造毛皮;

    (13)各種機電產品的零部件;

    (13)已制成型的包裝用品。

    2.其他原材料、零部件按85%的比例免稅。

    四、國務院或財政部過去對某些進口產品所作的特案減稅、免稅規定,凡未到終止期的仍繼續執行。

    五、進出口成套零部件,一律按整機產品的適用稅率計算征、退產品稅或增值稅。

    六、出口企業或代理出口的單位向海關報關出口產品時,應隨同出口報關單填寫“出口產品證明”。產品出口后,由海關在證明上簽章,作為退、免稅憑證。

    海關每簽發一份“出口產品證明”,按規定向出口企業或代理出口單位收取簽證費人民幣十元。

    七、工業企業直接出口增值稅征收范圍的產品,計算免征本企業應納的增值稅和退還“扣除項目”已納稅款時,可采取“先征后退”的計算方法。即先對出口產品按內銷產品的征稅方法計算征稅,然后以出口產品的全額乘增值稅稅率計算退稅。

    八、出口卷煙、白酒、水泥、氮肥等多檔稅率的產品,由于出口后很難確認其在工廠是按何檔稅率交納的產品稅款,因此,為簡化手續,我們根據國家鼓勵出口的政策和這四項產品出口的實際情況,分別核定出口退稅適用稅率如下:

    卷煙60%

    啤酒20%

    氮肥5%

    白酒30%

    水泥10%

    九、外貿企業出口下列稅目范圍的紡織品,一律按連續生產產品的適用稅率計算退稅:

    人造皮毛;

    純麻布;

    其他毛紡織品;

    毛、純麻、絲針織面料;

    綢緞;

    針織筒子布、汗布及其他針織品;

    其他機織絲織品;

    紡織復制品。

    十、《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對工業企業銷售給外貿企業和其他企業出口的產品,……不得減免產品稅、增值稅”,包括不得減免出口產品應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稅款,用以歸還貸款。

    十一、財政部原批準對供出口的化妝品、鞭炮焰火、焚化品、鋁質拉鏈減稅的規定,繼續執行到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今年內出口上述四項產品的,按照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則辦理退稅。從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上述四項產品一律恢復按產品稅稅目稅率表規定的稅率計算征稅。出口后亦按規定的稅率計算退稅。

    十二、“出口產品證明”由海關總署統一印制?!俺隹诋a品退(免)稅申請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印制。在“證明”和“申請表”未統一印發前,出口企業辦理報關出口和退稅時,可按統一格式自行印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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