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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執行《關于國家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全部由撥款改為貸款的暫行規定》中若干問題的說明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其他金融法規
文      號:[85]計資653
頒發日期:1996-05-31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國家計委、財政部、中國人民建設銀行《關于國家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全部由撥款改為貸款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下達執行后,有些部門和地區提出了一些具體問題要求解釋。經研究,現將幾個主要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于貸款本息豁免問題

    1.《暫行規定》第二十九條(一)~(四)款所指不計利息,免還全部本金的項目,只限于行政上實行統一管理、經濟上實行統一核算、具有獨立設計任務書或總體設計并單獨列入基本建設計劃的建設項目。

    2.不計利息、免還本金的科學研究項目,只限于各部門、各地區所屬不實行企業化管理的科學研究項目。

    3.行政機關,指由國家行政經費開支、列入行政編制的機關,不包括實行企業化管理的公司和事業機構。

    4.物資儲備項目,只限于國家物資儲備局所屬項目。

    5.為了嚴格執行第二十九條(一)~(四)款的規定,從五月一日起由國務院各部門正式下達豁免這類項目貸款的計劃,但須將文稿送國家計委、財政部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總行會簽,并抄送備案。以前已經豁免的項目,不再辦理會簽手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省轄市,可比照辦理。

    6.《暫行規定》第三十條規定豁免的在建項目和非經濟部門所屬非營業性的有一定還款能力的在建項目,現在均先辦理借款手續,需要豁免的,以后根據情況,再按規定提出經濟核算等方面的資料申請豁免,上報審批。第二十九條(五)款中的項目,可按規定提出經濟核算等方面的資料申請豁免,上報審批。

    二、國務院各部門安排由地方包干建設或補助投資的地方項目問題根據中央預算安排的投資,貸款收回歸中央的原則,國務院各部門“撥改貸”投資安排給地方包干建設或補助投資的地方項目,按《暫行規定》屬于不計利息、免還本金的,預算劃轉到地方;屬于還本付息的,預算不劃轉,由各部門比照直屬項目和直供項目進行管理并督促借款單位還本付息。

    三、關于建設項目廠外協作配套工程歸還貸款問題建設項目廠外協作配套工程,如鐵路專用線、通訊設施等,原則上由借款單位負責償還貸款。

    四、關于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問題按照《暫行規定》,歸還貸款應盡量用企業的自有資金,然后再按照國家規定用交納所得稅以前的利潤。企業自有資金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1.基本折舊基金。在具體執行中可以參照一九八二年五月一日國家計委、國家建委、財政部、中國人民建設銀行《關于進一步實行基本建設撥款改貸款的通知》的規定辦理。即:項目建成投產后三年內,國內項目折舊基金20%留給企業,80%還貸款;國外引進大型項目,折舊基金10%留給企業,90%還貸款。項目投產三年以后,所有貸款企業提取的折舊基金,50%留給企業,50%還貸款。

    2.基本建設收入中,用于歸還貸款的比例,國內項目應不低于60%,引進項目應不低于90%。

    3.投資包干結余中,用于歸還貸款的比例應不低于50%。

    4.其他自有資金。

    五、關于以前年度貸款項目借款合同的問題按照《暫行規定》,一九八四年底以前已經簽訂了借款合同的,仍按合同執行。在具體執行中按以下情況辦理:

    1.一九八四年底以前已經簽訂借款總合同的,總合同繼續有效,不再調整。

    2.一九八四年底以前只簽訂年度借款合同,一九八五年需要繼續用款的,應將一九八四年底以前的貸款本息余額計入一九八五年簽訂的新借款合同內,并執行新的利率和有關合同條款。

    3.一九八四年底以前已簽訂年度借款合同的貸款項目,一九八五年不再用款的,還本付息期間合同繼續有效,不再調整。

    六、關于在建項目借款金額的計算問題按照《暫行規定》,在建項目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金額,應根據設計概算扣除已支用的撥款計算。以前年度撥款形成的結余資金,應繼續用于建設,但不轉作貸款。對有些在建項目用以前年度撥款采購的設備等,按國家規定經過批準報廢,降價并辦理過沖銷撥款手續的部分,可以在已支用的撥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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