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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人事部、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做好勞動工資統計工作的幾點意見》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政府會計
文      號:
頒發日期:1996-05-07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國務院《關于加強統計工作的決定》的要求,經我們商定,全國勞動工資統計工作由勞動人事部和國家統計局分工負責,各有側重,屬于基本的反映國情國力的勞動工資統計由國家統計局負責,專業性的勞動工資統計由勞動人事部負責?,F將我們擬定的《做好勞動工資統計工作的幾點意見》送上。希望對這項工作給予支持,并協助安排,加強領導。

    附:勞動人事部、國家統計局關于做好勞動工資統計工作的幾點意見

勞動人事部、國家統計局關于做好勞動工資統計工作的幾點意見

為了適應城市經濟體制改革和勞動、工資、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各級勞動人事部門亟需加強勞動工資統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國務院《關于加強統計工作的決定》的要求,經勞動人事部與國家統計局協商確定,在國家統計局統籌規劃下,全國勞動工資統計工作由兩個部門分工負責,勞動人事部從今年起承擔部分勞動工資統計工作?,F對有關事項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立統計機構,配備專職統計人員勞動人事部門擔負部分勞動工資統計工作,這是一項新的任務,工作相當繁重。《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四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和企業事業組織,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設置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據此,必須建立相應的統計機構,配備一定的專職統計人員,以適應這項工作的開展。勞動人事部在原有總的編制數內經過調劑,已在計劃勞動力局下設勞動工資統計處和電子計算機室,負責這項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的省轄市和地(市)、縣的勞動人事部門,在一九八五年底以前也要設立統計機構或配備專職統計人員,其編制建議在國家批準的地方總編制人數內調劑解決。

    二、勞動人事部門的勞動工資統計工作職責范圍

    1.貫徹執行國家對勞動工資工作和統計工作的有關方針、政策;綜合管理、組織協調本部門的勞動工資統計工作。

    2.會同統計部門擬定勞動工資統計指標體系、報表制度、統計方法和指標說明。

    3.匯總、整理勞動人事部門管理的統計報表和編印勞動工資統計資料,為擬定勞動工資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制定計劃提供依據;通過統計數據,監督和檢查勞動工資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計劃的執行情況;通過典型調查和統計數據進行經濟活動分析。

    4.編寫勞動工資統計信息和統計分析資料,報各級黨政領導和有關方面參考。

    5.組織指導勞動人事部門的勞動工資統計干部的培訓工作,逐步開展現代化計算技術工作。

    6.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規定,負責對外提供勞動工資統計數字。

    7.組織和協調本部門各職能機構的專業統計工作。

    8.承擔黨政領導交辦的有關勞動工資情況的統計調查。

    三、適當解決統計業務經費統計工作有一定的特殊性,每年要編印大量統計報表、統計資料和對統計人員進行培訓,還需配備必要的專用設備,因此需要一定數量的專項經費。建議各級人民政府給予適當安排。

    四、培訓勞動工資統計工作干部開展勞動工資統計工作,需要對有關人員進行培訓。培訓可以采取多種形式進行。勞動人事部準備不定期地舉辦培訓班,培訓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的省轄市的勞動人事廳(局)負責勞動工資統計工作的干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的省轄市的勞動人事廳(局)也要做好本地區統計人員的培訓工作。

    五、逐步實現數字匯總和數據傳輸現代化勞動人事部電子計算機室配備了電子計算機,逐步開展勞動工資統計信息的處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的省轄市的勞動人事廳(局),也請盡快配置電子計算機,有需要和有條件的地區(市)的勞動人事部門,也要考慮配置微型電子計算機,以逐步形成網絡,實現統計計算技術的現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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