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政府會計文 號:[85]化計字第966號頒發日期:1996-05-11
地 區:全國行 業:制造業時效性:有效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三章的規定,為了確保國家秘密和對外公布統計數字的準確、統一,特制訂本辦法。
二、屬于國家秘密的化工統計資料分為三級,即絕密級、機密級、秘密級。
三、本部及部屬各單位對外提供或公開發表化工統計資料按以下辦法管理。
1. 絕密、機密、秘密統計資料,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對外提供和發表。屬于絕密級的,要先征得管理該資料部門的同意,送計劃司審核,全國性數字由部報請國務院審批,分地區和分企業以及分品種的統計數字,由計劃司報主管部長審批。
屬于機密級的,要先征得有關部門同意,全國性數字報國家統計局批準。分地區和分企業以及分品種的統計數字,由計劃司報主管部長批準;
屬于秘密級的,一般由確定該資料密級的單位批準,綜合性統計數字送計劃司審核備案。
2. 凡屬于國家秘密以外的均為非秘密的內部資料。部內各司局提供或發表非秘密化工統計資料,由各主管業務部門負責審查、核對,根據本單位保密條例的有關規定,通過統計月報或其他方式,在內部或對外發表。
對外發表尚末發表過的非秘密統計資料,需征得該資料的管理部門同意。綜合性統計數字要由計劃司審核同意,其中發表時間對國際市場影響較大的化工統計數字,還應征得對外經濟貿易部門同意。
3. 部屬各單位對外提供、發表非秘密的內部統計數字,應經本單位領導批準,以本單位統計部門的數字為準。但對年度統計資料在提供或發表以前應白計劃司核對一致,計劃司負責核對,發表由所屬領導負責。
4. 對外公開發表化工科技成果方面的資料,應由化學工業部科技周審查。
5. 部屬各單位不得對外提供或發表非本單位的統計資料,如需公開引用(不包括內部使引)外單垃的未公開發表的統計資料,應事先征得提供資料單位的同意,否則不得公開引用。
6. 部和所屬各單位應根據專利法規定,保護企業的技術專利。如需開專用的化學品的化學結構、原材料消耗和成本資料,必須取得企業的同意。
7. 部屬各單位可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實際情況,擬定各自的統計資料保密范圍和管理統計資料的具體辦法,切實做到層層負責。
8. 對外提供和公開發表統計數字問題應作為部和所屬各單位的保密委員會檢查保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