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政府會計文 號:財稅字[85]第313號頒發日期:1996-05-10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現對從事合作勘探開發和生產海洋石油的外國公司(以下簡稱外國公司)簽訂合同前所發生的合理費用(以下簡稱合同前費用)的處理問題,規定如下:
一、外國公司在中國海洋石油第一輪招標中,同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簽訂的合作勘探開發和生產海洋石油合同所發生的合同前費用,可以視同勘探費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在該公司已經開始商業性生產的油(氣)田收入中分期攤銷,攤銷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上述合同前費用包括:
(一)為執行一九七九年與中國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公司簽訂的物探協議所發生的費用;
(二)對物探資料進行處理、解釋所發生的費用;
(三)為簽訂合作勘探開發和生產海洋石油合同所發生的費用。
外國公司發生的上述合同前費用,應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憑證或文件,經過審查確屬與該公司在華經營有關的、合理的,可準予列支。
二、外國公司在中國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第二輪招標中,簽訂合同前所發生的上述費用,也按本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