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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旅游局轉發國務院批準國家旅游局、對外經濟貿易部《關于不與外商合營免稅品商店及進一步加強免稅品銷售業務集中統一管理的請示》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
文      號:旅辦值字[1986]4號
頒發日期:1996-05-03
地   區:全國
行   業:住宿和餐飲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經貿廳(委、局)、十四個沿海開放城市經貿機構:

    國家旅游局和對外經濟貿易部聯合上報國務院的《關于不與外商合營免稅品商品及進一步加強免稅品銷售業務集中統一管理的請示》亦經國務院批準,現轉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對已成立的免稅品商店,應嚴格按此文件精神辦理;對正在籌備及準備開辦免稅品商店的地區和單位,應直接與中國免稅品公司聯系,簽署開店協議,并嚴格按海關總署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有關規定,開展免稅品銷售業務。

    附:關于不與外商合營免稅品商店及進一步加強免稅品銷售業務集中統一管理的請示

    一九七九年國務院批準國家旅游局《關于開辦免稅品銷售業務的請示報告》,由國家旅游局所屬中國旅游服務公司“統一管理免稅品銷售業務,辦理組織貨源”。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國務院批準成立中國免稅品公司,承接中國旅游服務公司免稅品銷售業務。

    近來,一些外商與有的免稅店已簽訂合營協議,有的免稅店正與外商會商合營,有的免稅店自行進貨、自行制定進貨及零售價格。我們認為,免稅品商店不宜與外商合營,免稅品業務應進一步加強集中統一管理?,F請示如下:

    一、免稅品商店不宜與外商合營。

    對外經濟貿易部(85)外經貿法字第44號文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三條第六款解釋為:“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不能經營商業,不能代理進出口業務。合營賓館內部設立商場,其貨源應來自國內其他企業。”我國機場、港口的免稅品商店純屬商業企業,免稅業務既不需要國外投資,也無高深的科學技術,在流通領域內,我們國家完全有能力自己管理,實無必要與外商合營。搞中外合營,勢必讓外商拿走部分利潤,國家在外匯收入上將蒙受損失。

    鑒于上述理由,我們建議對原國務院批轉中國民用航空局關于民航系統管理體制改革的報告(國發〈1985〉3號)中提到的“為運輸服務的……機場免稅店……也可與外資合營”一句作相應修改,使之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相一致。此事已征得民航局的同意。

    二、免稅品銷售業務應進一步加強集中統一管理。

    免稅品銷售是個特殊的業務,免稅商店出售的均是高檔商品,國外競爭激烈,多頭對外,于國家不利。免稅品的銷售免掉的是國家的關稅收入,因此,從國家利益考慮,應加強集中統一管理。按照國務院批件精神,由中國免稅品公司統一經營、統一進貨、統一制定零售價格、統一制定管理規定,是符合統一對外精神的。各免稅商店不得與外商單獨簽訂合同。

    鑒于深圳、珠海兩市的特殊情況,經商國務院特區辦公室及兩市有關領導同志,深圳、珠海兩市免稅商品供應公司仍維持現狀,但應貫徹執行對外經濟貿易部在貿易上制定的國別政策,并與中國免稅品公司在客戶選擇、國外免稅市場商情、進貨價格、零售價格等方面,互通信息、進行協調,一致對外。

    以上當否,請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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