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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提高北京市中等師范學校、中小學、市立幼兒園和特殊教育學校教學行政費標準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政府會計
文      號:[86]財行字242號
頒發日期:1996-05-05
地   區:北京
行   業:教育,行政事業
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教育局、財政局:

    我市中小學和中等師范學?,F行的教學行政費標準(即辦公費、教學費、圖書費開支標準,下同)是一九八一年制訂的試行標準。幾年來,由于物價調整,學校的常用物品漲價,日常開支標準提高,以及開支內容增多;特別是學校使用電教設備等現代化教學手段和增加計算機課程等新的教學活動內容以來,教學行政費用增長很多,原訂的教學行政費開支標準已不能保障教學、行政工作的正常開展。經過調查研究和分析測算,我們制訂了新的中等師范學校、中小學、市立幼兒園和特殊教育學校的教學行政費標準,現印發給你們。新的教學行政費標準自一九八六年四月起執行,現對有關問題作如下說明:

    一、為便于學校掌握教學行政費開支標準,方便計算,新制訂的標準在計算上進行了改革,將原教學行政費中的辦公費(包括電話月租、廁坑水費補助和設備維修等)、教學費、圖書費等三項經費合并,統稱教學行政費,按一個標準計算(學校安排使用時,對辦公、教學圖書三項開支均應兼顧);把原來按班計算的方法,全部改為統一按學生人數計算。

    二、對農村小學學生人數少的又不宜合并的學校,為保證其基本需要,全校在校學生不足五十名的,一律按五十名計算教學行政費。

    三、中學、小學、工讀學校和盲聾啞學校,按市、區(縣)招生計劃招收的住校生,按住校生人數,每生每月另外補助水電費、炊具維修費和清潔用具費一元五角,全年按十個月計算(即寒暑假不補助)。

    四、教學行政費是學校進行教育、教學和行政工作的經常性的基本開支,各區(縣)財政、教育部門安排分配教育事業費預算指標時,應按標準優先予以保障。

    五、市、區(縣)屬重點中、小學的教學行政費除按上述標準執行外,各區(縣)可根據學校的規模、設施等具體情況,自行制訂重點學校教學行政費補助標準,并報市教育局、財政局備案。

    六、提高教學行政費開支標準所增加的經費,全部由市財政負擔,在核定各區縣包干基數時一并解決。

    今后,按照《中共中央關于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中關于教育經費“兩個增長”的要求,為適應教育要三個面向的需要,將隨著教育經費的增加、物價的調整,相應地調整學校的教學行政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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