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政府會計文 號:京發[1986]21號頒發日期:1996-05-06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科委、財政局、有關局(總公司)、各高等院校、各專利事務所: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京發(1986)21號文《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專利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及國務院有關規定,從事專利代理服務工作可收取服務費。為了推動本市專利工作,現將北京市專利代理服務機構收費及使用辦法規定如下:
一、經市專利管理局登記注冊的專利代理服務機構,在進行專利代理服務工作中應按照北京市專利管理局制定的《北京市專利代理服務收費試行標準》收取服務費(標準見附件)。專利代理人在辦理專利代理事務過程中不應另外收費。面向社會的專利代理服務機構,應將收入的15%上交市專利管理局。作為北京市專利發明開發基金。
二、專利代理服務機構應將兼職代理人所代理項目純收入的60%交給兼職代理人所在單位,該單位根據撰寫申請文件的不同情況將所收金額的一部分付給兼職代理人作為申請文件撰寫稿費。撰寫稿費應分次付給;在中國專利局受理申請后付給50%、專利申請公開或公告后再付給其余的50%。兼職代理人每人每月所得申請文件撰寫稿費不超過三十元,不計入本單位獎金總額,不征收獎金稅,超過部分應按有關規定交納獎金稅。
三、專利代理服務機構可從專利技術開發,專利許可貿易的中介和代理收入中提取5%作為酬金,用于獎勵有貢獻的個人。
四、本規定自文到之日起執行。北京市專利局(85)京專辦發第28號文發布的《北京市專利管理局關于專利代理收費的試行辦法》同時作廢。
1986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