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資源稅文 號:財稅[1986]291號頒發日期:1996-05-10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無效
根據六屆人大四次會議批準的《關于一九八五年國家預算執行情況和一九八六年國家預算草案的報告》的精神,決定將煤炭資源稅的征收辦法,由按應稅產品銷售利潤率超率累進計算征收,改為按實際銷量定額征收。現具體規定如下:
一、征稅范圍
限于原煤,不包括以原煤加工的洗煤和選煤等。
二、計稅依據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煤炭資源開采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為納稅人),一律以原煤銷量為計稅依據。
(一)納稅人對外直接銷售的原煤,按實際銷量計算;
(二)納稅人以自產原煤連續加工洗煤、選煤、發電等煤炭加工產品對外銷售的,按加工產品實際銷量折算為原煤計算;
(三)納稅人自產原煤用于生活福利方面的,除按規定減免稅部分外,一律視同銷售,按實際用量計算。
三、定額的確定
根據《資源稅條例(草案)》的規定精神,本著資源條件好的多征,資源條件差的少征的原則,分別確定噸煤資源稅定額,據以征收資源稅.考慮到目前企業的實際負擔能力等因素,有的煤礦可暫緩征收資源稅。
(一)國家統配煤礦的噸煤資源稅定額,由財政部確定下達執行(噸煤資源稅定額、納稅單位見附件);
(二)非統配煤礦(包括地方國營、鄉鎮集體、個體以及其他單位開辦的煤礦)的噸煤資源稅定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稅務局商煤炭主管部門參照統配煤礦定額水平確定,報財政部審批后執行(請于十月底前提出方案上報)。
(三)噸煤資源稅定額確定后,如有必要統一調整資源稅定額時,由財政部另行通知。執行過程中統配煤礦個別需要調整定額水平的,由財政部確定;非統配煤礦個別需要調整定額水平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報財政部備案。
四、稅額計算與繳納
(一)納稅人以原煤實際銷量乘以單位資源稅定額為應納稅額;
(二)分期計算繳納稅款。
五、繳納期限
納稅人繳納稅款的期限,由縣(市)稅務機關分別核定,以一天、三天、五天、十天、十五天、一個月為一期,逐期計算繳納。不能按期計算的,可按次計算繳納。
以一個月為一期計算繳納稅款的,于期滿后七日內報繳稅款;以一天、三天、五天、十天、十五天為一期計算繳納稅款的,于期滿后五天內報繳稅款。報繳稅款的最后一天,如遇節假日可以順延。
六、減稅、免稅
(一)對列入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內的新建、擴建煤礦在施工過程中挖掘的工程煤,其銷售收入用以抵減工程費用的,免征資源稅。
(二)煤礦企業的取暖用煤以及職工食堂、浴池用煤,免征資源稅。
(三)納稅人因某種特殊情況,需要減稅、免稅的,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查核實后,統配煤礦報財政部審批;非統配煤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批。
七、納稅地點
由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納稅人向其所在地稅務機關報繳稅款。
八、有關納稅申報、稅務檢查、違章處理等事項,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
本規定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執行,并結算按原辦法已繳納稅款,多退少補。過去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有抵觸者,均以本規定為準。因資源稅征稅辦法改變,涉及統配煤礦繳納資源稅收入變化與地方財政收支包干基數有關財務處理問題,另下文通知。
附件:煤炭資源稅定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