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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放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離休干部書報費補助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政府會計
文      號:[86]民退字419號
頒發日期:1996-05-09
地   區:北京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民政局、財政局。

    根據中發〔1982〕13號文件關于老干部離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還要略為從優”的精神和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人事局(84)財行字第818號、京人(84)第59號及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老干部管理局、北京市財政局京人(84)字第68號、京老干(84)字第39號、(84)財行字第969號的規定,現就軍隊離休干部書報費補助問題通知如下:

    一、補助標準:

    (1)副團職以上或相當于副團職以上的離休干部每人每年補助25元;

    (2)營以下(含營)的離休干部每人每年補助20元。

    二、書報費補助應用于購買或訂閱有關圖書、報刊。根據中共北京市委宣傳部、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財政局(88)財行字第173號文件規定實行憑購書報發票報銷的辦法,不得直接發給個人現金。

    三、所需費用在軍隊離休干部中的“特需費用”中列支。

    四、書報費報銷,一般可在當年上半年報銷。新報到的軍隊離休干部,在九月三十日前報到辦手續的可以報銷當年的書報費,十月一日以后報到辦手續的當年不再報銷。

    本辦法從一九八七年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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