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船稅文 號:云政發[1986]155號頒發日期:1996-06-03
地 區:云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第一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凡在我省境內領取車船行車執照的機動車船均應依照《條例》及本細則的規定,由擁有車船的單位和個人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登記,繳納車船使用稅。
第三條車船使用稅采取定額征收,我省車船使用稅適用的稅額依照本細則所附《云南省車船使用稅稅額表》執行。
第四條《條例》第三條第一、二款規定的免稅單位的車船,如出租營運或自辦工商企業使用,應照章征收車船使用稅。
第五條除《條例》第三條規定的七項免稅范圍外,根據《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精神,對下列車船暫不征收車船使用稅:
(一)非機動車船。
(二)廠、礦區內使用的工程車輛。
(三)履帶式拖拉機。
(四)一次報停六個月以上的車船,經申報并持有當地監管站證明,由稅務機關審核后,停駛期內免納車船使用稅。
第六條車船使用稅按年計征,半年繳納。繳納期限由當地稅務機關核定。
第七條機動車的掛車,按機動車的五折計稅;從事運輸業務的拖拉機,按拖拉機所掛拖車的凈噸位計稅,稅額按五折計稅;客貨兩用車按載貨車征稅;船舶中的拖輪按馬力(每一馬力折合凈噸位二分之一)計稅,拖輪所拖的非機動船按噸位計算。
車輛(包括拖拉機)噸位尾數在半噸以下者,按半噸計算,超過半噸者按一噸計算。船舶噸位尾數在半噸以下者免算,超過半噸者,按一噸計算。
第八條新購買的車船,按領取行車執照的當月計稅,滿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算,不滿十五日者,當月免予計稅。
第九條車船使用稅的減免權限為:
一、屬于地、州、市范圍內全面性的減稅或免稅,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二、屬于縣(市)范圍內全面性的減稅或免稅,報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審批,報省稅務局備案。
三、納稅單位和個人需要給予減免稅照顧的,由縣(市)稅務局審批。
第十條車船使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云南省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本細則的解釋,由云南省稅務局辦理。
第十二條本細則自《條例》實施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