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船稅文 號:頒發日期:1996-05-05
地 區:河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九條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凡擁有并且使用機動車船和非機動車船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船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都要按照本實施辦法繳納車船使用稅。
第三條 車船使用稅的稅額按照條例所附的《船舶稅額表》和本實施辦法所附的《機動車輛稅額表》執行。
乘人汽車按乘人座位數計稅,載貨汽車和船舶按載重噸位計稅。載重噸位尾數是半噸和半噸以下的,按半噸計算;超過半噸的,按一噸計算。
機動車的拖掛車,按機動車的七折計稅;拖拉機的拖掛車,按機動車的五折計稅。
拖輪按馬力計稅,每一馬力折合二分之一載重噸位。
第四條 各種車船的分類及載客載貨數量,以交通管理部門簽發的執照為準。
第五條 個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車和其他非營業用的非機動車船,免征車船使用稅。
第六條 個別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經市、縣稅務機關批準,給予定期減稅或免稅,需統一規定的減稅和免稅,由省財政廳確定。
第七條 車船使用稅按年征收。屬于企業單位的車船,分兩次繳納,上半年三月份征收,下半年九月份征收。屬于個人的車船,應于三月份一次繳清全年稅款。
第八條 車船使用稅由納稅人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一個納稅單位擁有的車船,在兩個以上地區的,由車船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分別征收。
個人繳納的車船使用稅,稅務機關可以委托交通管理機關代征或委托納稅人所在單位代繳,并提給代征手續費。
第九條 納稅人繳納車船使用稅后,由稅務機關發給完稅證明,納稅人應妥善保存,以備查驗。
第十條 啟用新添置車船的單位和個人應持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的證照,在三十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登記。從領到車船行駛執照的當月起計算納稅(不滿十五日的不計;滿十五日的按一個月計算)。
第十一條 車船使用稅的征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和《河北省人民政府稅收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機動車輛稅額表
項目 計稅標準 每年稅額
乘人汽車乘坐10人以下的每輛 110元
乘坐11人至30人的每輛 120元
乘坐31人至50人的每輛 150元
乘坐51人以上的每輛 180元
載貨汽車載重噸位每噸 42元
三輪摩托車每輛 48元
二輪摩托車每輛 36元
摩托輕騎每輛 24元
1986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