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金融法規文 號:頒發日期:1996-05-29
地 區:全國行 業:農、林、牧、漁業時效性:有效
為了進一步加強包干結余資金管理,改善企業經營,確保各項事業的協調發展。根據(86)財農字第198號、(86)京農管財字第4號《關于國營農場“七五”期間實行財務包干辦法的幾項規定》的文件精神?,F將各場(公司)的“生產發展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儲備基金“占包干結余的比例規定如下:
一、東郊、南郊、北郊、雙橋、長陽五個農場和牛奶公司,包干留成的70%為“生產發展基金”,20%為“職工福利基金”,10%為“儲備基金”。
二、西郊、東北旺、東風、南口、西山、蘆溝橋、永樂店七個農場,包干留成的60%為“生產發展基金”,30%為“職工福利基金”,10%為“儲備基金”。
三、十三陵、巨山、延慶、朝陽四個農場、供銷、建筑、工業、物資、飼料五個公司和奶牛研究所,包干留成的50%為“生產發展基金”,40%為“職工福利基金”,10%為“儲備基金”。
四“包干結余資金”已出現赤字的單位,今后提取的包干留成,必須先彌補赤字,待缺口補齊后的下個年度,再按上述標準劃分。
五、為了正確計算“包干結余資金”的提取額,農場(公司)的“包干結余資金”應按下列辦法計算;企業實現的利潤,減上交主管部門的包干任務。經財政部門批準的遭災損失、財務遺留問題、歸還銀行貸款的本金,歸還財政周轉金之后,為當年“包干結余資金”的提取數。并以此基數劃分上述三項基金和上交能源基金。
1986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