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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集體企業繳納房產稅、車船使用稅有關財務處理的規定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房產稅,車船稅
文      號:財稅集字[1986]40號
頒發日期:1996-06-04
地   區:全國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不發西藏),重慶、武漢、沈陽、大連、哈爾濱、西安、廣州、青島市稅務局,加發南京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局各分局:

    國務院發[1986]90號文件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從1986年10月1日起開征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該文件發出后,一些地區稅務局詢問,集體企業繳納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在財務上如何列支。經研究,明確如下:

    一、集體企業繳納的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應在企業管理費或商品流通費等成本費用中按實列支。

    二、本規定從1986年10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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