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船稅文 號:滬府發[1986]129號頒發日期:1996-07-18
地 區:上海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類別 |
計稅標準 |
每年稅額 |
備注 |
機動船 |
150噸以下 |
每噸 1.20元 |
按凈噸位計征 |
151-500噸 |
每噸 1.60元 |
按凈噸位計征 | |
501-1,500噸 |
每噸 2.20元 |
按凈噸位計征 | |
1,501-3,000噸 |
每噸 3.20元 |
按凈噸位計征 | |
3,001-10,000噸 |
每噸 4.20元 |
按凈噸位計征 | |
10,001噸以上 |
每噸 5.00元 |
按凈噸位計征 | |
非機動船 |
10噸以下 |
每噸 0.60元 |
按載重噸位計征 |
11-50噸 |
每噸 0.80元 |
按載重噸位計征 | |
51-150噸 |
每噸 1.00元 |
按載重噸位計征 | |
151-300噸 |
每噸 1.20元 |
按載重噸位計征 | |
301噸以上 |
每噸 1.40元 |
按載重噸位計征 |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凡在本市境內擁有并且使用車船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船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都應當依照本細則的規定繳納車船使用稅。
第三條車船的適用稅額,依照本細則所附的《車輛稅額表》、《船舶稅額表》計征。
第四條車船使用稅由納稅人所在地稅務機關征收,涉外“三資企業”由市稅務局直接征收。①
①注:根據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精神,本細則不適用于外資企業等涉外單位。
第五條下列車船免征車船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車船;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車船;
(三)載重量不超過一噸的漁船;
(四)專供上下客貨及存貨的躉船、浮橋用船;
(五)各種消防車船、救護車船、垃圾車船、糞車船、港作車船、工程船、囚車、警車、防疫車、灑水車、殘疾人乘用的康復車;
六、經村民委員會證明的農民用于農業生產的非機動車船;
七、按有關規定繳納船舶噸稅的船;
八、經財政部或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他有特殊情況的車船。
第六條除本細則第五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市稅務局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車船使用稅。
第七條車船使用稅按年征收,分期(次)繳納,規定期限為:
(一)各單位每季度繳納一期,每期在季度的第二個月按當地稅務機關規定的日期繳納入庫。
(二)個人按年繳納一次,每年在四月份按當地稅務機關規定的日期繳納入庫。
第八條每期(次)車船使用稅開征后,稅務機關應在各碼頭及交通要道辦理檢查工作,并與公安、港務等交通管理機關密切聯系配合。
第九條車船使用稅計稅噸位的計算辦法如下:
(一)載貨汽車的凈噸位尾數不滿半噸的,按半噸計算;超過半噸的,按一噸計算。
(二)船舶不論凈噸位或者載重噸位,其尾數在半噸以下的免征,超過半噸的,按一噸計算。
(三)不滿一噸的小型船只,一律按一噸計算。
(四)拖輪包括小機拖輪,其計稅標準按馬力(每一馬力折合凈噸位二分之一)計算。
(五)沒有核定載重噸位的鐵駁、水泥駁、木船和非機動起重船,均按總噸位計算。
(六)同時持有大小噸位證書的船舶,一律按大噸位計算。
第十條載貨汽車改裝成乘人汽車、或者載貨、乘人兼用的車輛,均按交通管理部門核定的車輛種類征稅。
第十一條各種工程車、修理車、起重車等特種車輛,按其原來規定載重量計算;無載重量的,可比照同類型的載貨汽車計算。
第十二條已納稅款的車船,因修理使噸位發生增減變化的,已繳納的當期稅款不再退補,自下期起按變更后的噸位計算。
第十三條新領行駛證照或停駛后恢復行駛的車船,按領取或恢復行駛證照的當月起計稅,當月不滿十天的,免征當月稅款。無行駛證照而已在行駛的車船,應按規定繳納使用期的稅款。
第十四條凡辦理停駛、停航的車船,可持證明經稅務機關核定后可免納停駛、停航期間的稅款。但在本納稅期內已納的稅款,不予退稅;在納稅有效期內恢復行駛的,也不再重新征稅。未辦理停駛、停航的車船,仍按規定征稅。
第十五條車船使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上海市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辦法》辦理。
第十六條本細則在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上海市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細則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船舶稅額表
類別 |
計稅標準 |
每年稅額 |
備注 |
機動船 |
150噸以下 |
每噸 1.20元 |
按凈噸位計征 |
151-500噸 |
每噸 1.60元 |
按凈噸位計征 | |
501-1,500噸 |
每噸 2.20元 |
按凈噸位計征 | |
1,501-3,000噸 |
每噸 3.20元 |
按凈噸位計征 | |
3,001-10,000噸 |
每噸 4.20元 |
按凈噸位計征 | |
10,001噸以上 |
每噸 5.00元 |
按凈噸位計征 | |
非機動船 |
10噸以下 |
每噸 0.60元 |
按載重噸位計征 |
11-50噸 |
每噸 0.80元 |
按載重噸位計征 | |
51-150噸 |
每噸 1.00元 |
按載重噸位計征 | |
151-300噸 |
每噸 1.20元 |
按載重噸位計征 | |
301噸以上 |
每噸 1.40元 |
按載重噸位計征 |
車輛稅額表
類 別 |
項 目 |
計稅標準 |
全年稅額 |
備注 |
機動車 |
乘人汽車 |
每輛 |
320 元 |
包括電車 |
載貨汽車 |
每噸 |
60 元 |
||
摩托車二輪 |
每輛 |
60 元 |
||
三輪 |
每輛 |
80 元 |
包括機動車三輪客車 | |
輕便摩托車 |
每輛 |
20 元 |
||
汽車拖車乘人 |
每輛 |
224 元 |
||
載貨 |
每噸 |
42 元 |
包括拖拉機拖車 | |
臨時牌照 |
每十天為一期,每期按該種車輛稅額百分之三計征,不滿十天亦以十天計算。 | |||
非機動車 |
獸力駕駛的 |
每輛 |
30 元 |
|
各種人力貨 (客)車、拖車 |
每輛 |
24 元 |
||
自 行 車 |
每 輛 |
4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