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船稅文 號:頒發日期:1996-07-07
地 區:北京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本市擁有并且使用車船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在本市繳納車船使用稅。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者除外。車船擁有人和使用人不一致時,由擁有人負責繳納稅款。
第三條 納稅人有營業機構的,在其獨立核算營業機構所在地納稅;無營業機構的,在其居住地納稅。
第四條 本市車輛適用稅額,依照附表所列“車輛稅額表”計算。
第五條 除《條例》第三條規定者外,下列車船免納車船使用稅:
1、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不行駛于公共道路的車輛;
2、個人擁有的非營業用的非機動車輛,包括:畜力車、人力三輪車、排子車、手推車等;
3、經市人民政府或市稅務局批準免稅的車輛。
第六條 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稅務機關批準后,給予減稅或免稅照顧。
第七條 載貸汽車的凈噸位,不滿半噸(含半噸)的按半噸計算,超過半噸不滿一噸的,按一噸計算。載貨汽車改裝成乘人汽車或載貸、乘人兼用車輛的,均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定的車輛種類計算征收。各種工程車、起重車等特種車輛,按其原來規定載重量計算征收,無載重量的,可比照同類型載貸汽車計算征收。
第八條 本市車輛使用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
1、納稅單位的各種機動車,全年稅額分兩次繳納,于一、七月辦理;非機動車,全年稅額一次繳納,于一月辦理。
2、個人應納稅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全年稅額一次繳納,于一月辦理。納稅期限,一律為上述各月的前十五日內。
第九條 納稅人各種機動車停駛、報廢,須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停駛證件,非機動車憑單位或有關部門證明,一個月內到當地稅務機關備案。對新購、復駛、用途變化等車輛須持有關憑證一個月內到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申報手續。納稅人納稅后,遇有車輛增、減變動,按規定期限到稅務機關辦理稅款退、補手續。
第十條 本細則發布后,納稅單位,應將車輛的數量、種類、用途等情況,按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申報登記。具備自核自繳條件的,其應納的稅款,自行計算繳納;不具備自核自繳條件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填發繳款書,由納稅單位繳納。個人應納稅車輛一律由個人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其他征收管理方面的問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細則由市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細則與《條例》同時施行。一九五二年一月四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北京市車輛使用牌照稅稽征辦法》同時廢止。
北京市車輛稅額表
說明:
1、掛車根據乘人數或載重噸數,分別按乘人或載貨汽車稅額70%計算。
2、拖拉機(包括手扶拖拉機)的掛車按載貨汽車稅額的50%計算。
198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