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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退離休干部購買公房契稅問題的批復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契稅
文      號:財農字[1986]第380號
頒發日期:1996-05-03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你廳(86)財農稅字第114號請示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財政部(85)財農字第147號函,只適用于經國務院和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實行公有住宅補貼出售的試點城市,非試點市縣不能比照執行。

    二、離、退休干部購買房屋自住,不論購買公房或私房,原則上應照章納稅。對于確因生活困難無力交稅的,由本人申請,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可給予減稅或免稅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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