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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規庫
類 別:契稅文 號:財農字[1986]第380號頒發日期:1996-05-03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你廳(86)財農稅字第114號請示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財政部(85)財農字第147號函,只適用于經國務院和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實行公有住宅補貼出售的試點城市,非試點市縣不能比照執行。
二、離、退休干部購買房屋自住,不論購買公房或私房,原則上應照章納稅。對于確因生活困難無力交稅的,由本人申請,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可給予減稅或免稅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