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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契稅若干問題的批復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契稅
文      號:財農字[1986]第400號
頒發日期:1996-05-29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陜西省財政廳:

    你廳陜財農稅字<1986>017號和陜財農稅便(1986)036號文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對銀行開展有獎儲蓄,獎給中獎者所有的房屋,房屋產權屬于無償轉移,應比照贈與稅率征收契稅。

    二、我部(1985)財農字第147號文規定,對實行公有住宅補貼出售的試點城市,個人購買公有新建住宅或國家房產管理機關折價出售的公有舊房免征契稅,所說“公有住宅”是指全民所有制單位出售給職工個人的住宅,不包括集體所有制單位出售給個人的房屋。

    三、經與司法部研究意見,公證機關證明的房屋產權轉移合同----契約,可以證明其法律行為的合法性,真實性,但公證書不等于產權證。當事人還必須依照國家規定向當地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印契手續。

    四、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城市房地產管理機關(簡稱房管機關)發的房屋所有權證,財政機關填發的契證(印契),都是房屋產權的合法憑證。

    凡由地方財政部門委托房管機關代征契稅的,必須在房屋產權證上載明已納契稅的有關事項,才構成房屋產權的合法憑證。

    凡由財政機關直接征收契稅的,對房屋產權轉移必須先經房產管理機關審核同意,財政機關辦理契稅并填發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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