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文 號:皖政[1986]106號頒發日期:1996-06-28
地 區:安徽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其范圍按現行行政區劃確定。
第三條 房產稅均按其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計算。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會同房產主管部門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出租房產,以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五條所規定的自用的房產,是指各該單位辦公、業務和生活使用的房產,不包括出租房產和非本單位業務使用的生產、營業用房。
第五條 企業辦的各類學校、托兒所、幼兒園、醫院(包括門診部、診療所)等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第六條 經房管部門和主管部門鑒定的危房、停止使用的房產和其他納稅確有困難的房產,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可減征或免征房產稅。
第七條 房產稅在房產座落地點繳納。房產不在一地的,按房產座落地點分別繳納。
第八條 房產稅按年征收,分季或半年分期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市、縣稅務局確定。
第九條 房產稅的征收管理事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和《安徽省稅收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細則由省稅務局解釋,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8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