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文 號:市稅三字[1987]103號頒發日期:1996-06-09
地 區:北京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對外分局:
最近,你局詢問市政府發布房產稅、車船使用稅的細則后,對外國駐華機構、外商投資企業及外籍人員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如何掌握征免問題?,F根據有關規定精神明確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各國外交官及領事官豁免稅費暫行辦法》各國駐華外交代表機關、新聞、文化機構、國際團體及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和外商投資企業,以及上述單位的外籍工作人員,外僑、外國留學生個人的房產、各種機動車、非機動車的適用稅率,稅額及征、免稅規定,仍按照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十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北京市房地產稅稽征辦法》和一九五二年一月四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北京市車輛使用牌照稅稽征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二、對上述單位或個人納(免)稅手續仍由北京市稅務局對外稅分局處理,其它分局、縣稅務局一律不予辦理。
以上規定從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一九八七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