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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外國駐華機構、外商投資企業及外籍人員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房產稅
文      號:市稅三字[1987]103號
頒發日期:1996-06-09
地   區:北京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對外分局:

    最近,你局詢問市政府發布房產稅、車船使用稅的細則后,對外國駐華機構、外商投資企業及外籍人員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如何掌握征免問題?,F根據有關規定精神明確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各國外交官及領事官豁免稅費暫行辦法》各國駐華外交代表機關、新聞、文化機構、國際團體及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和外商投資企業,以及上述單位的外籍工作人員,外僑、外國留學生個人的房產、各種機動車、非機動車的適用稅率,稅額及征、免稅規定,仍按照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十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北京市房地產稅稽征辦法》和一九五二年一月四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北京市車輛使用牌照稅稽征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二、對上述單位或個人納(免)稅手續仍由北京市稅務局對外稅分局處理,其它分局、縣稅務局一律不予辦理。

    以上規定從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一九八七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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