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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對個人自行車征收的車船使用稅收入全部留歸地方使用和適用預算科目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車船稅
文      號:財預字[1987]3號
頒發日期:1996-07-10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稅務局、分金庫,各計劃單列市財政局、稅務局、分金庫,加發:南京市財政局、稅務局、分金庫,海洋石油稅務局各分局,中央總金庫:

    為了鼓勵地方開辟財源,加強對自行車的管理,經研究決定: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對個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車征收車船使用稅的地區,自1987年1月1日起,征收的個人自行車車船使用稅稅款,作為地方預算固定收入,不參與總額分成。該項收入應主要用于城市道路等市政建設,對其他車輛征收的車船使用稅稅款,仍按現行財政體制規定辦理,參與總額分成。

    為了在預算收入科目中單獨反映地方向個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車征收的“車船使用稅”稅款,在1987年國家預算科目中,增設第22款“車船使用稅(乙)”一個“款”級科目,凡屬地方向個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車征收的“車船使用稅”稅款,適用本科目。對原第21款“車船使用稅”科目的名稱和說明也作相應修改。原科目名稱由“車船使用稅”改為“車船使用稅(甲)”,原科目說明的第三行“……征收的車船使用稅”之后,“適用本科目?!敝?,加上“(不包括地方向個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車征收的‘車船使用稅’(稅款)”一段話,其余有內容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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