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會計法規,營業稅文 號:[87]財會2頒發日期:1996-05-02
地 區:全國行 業:建筑業時效性:無效
根據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草案)、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財政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草案)實施細則》和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財政部發出的《關于對國營建筑安裝企業承包工程的收入恢復征收營業稅的通知》的規定,現將國營施工企業交納營業稅有關會計處理問題規定如下:
一、會 計 科 目在“691應交稅金”科目下增設“應交營業稅”明細科目。
在“801工程結算”科目下增設“營業稅”明細科目。
按應收工程價款收入計算出應交納的營業稅,借(減)記“工程結算----營業稅”科目,貸(增)記“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科目。實際交納的營業稅,借(減)記“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科目,貸(減)記“結算戶存款”科目。
二、會 計 報 表在“資金平衡表”(會施01表)的“未交稅金(86行)項目中的”其中:未交車船使用稅“(86-3行)項下增設”未交營業稅“項目,反映企業應交未交的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