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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國營建筑安裝企業承包工程收入交納營業稅會計處理問題的規定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其他會計法規,營業稅
文      號:[87]財會2
頒發日期:1996-05-02
地   區:全國
行   業:建筑業
時效性:無效

    根據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草案)、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財政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草案)實施細則》和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財政部發出的《關于對國營建筑安裝企業承包工程的收入恢復征收營業稅的通知》的規定,現將國營施工企業交納營業稅有關會計處理問題規定如下:

    一、會  計  科  目在“691應交稅金”科目下增設“應交營業稅”明細科目。

    在“801工程結算”科目下增設“營業稅”明細科目。

    按應收工程價款收入計算出應交納的營業稅,借(減)記“工程結算----營業稅”科目,貸(增)記“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科目。實際交納的營業稅,借(減)記“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科目,貸(減)記“結算戶存款”科目。

    二、會  計  報  表在“資金平衡表”(會施01表)的“未交稅金(86行)項目中的”其中:未交車船使用稅“(86-3行)項下增設”未交營業稅“項目,反映企業應交未交的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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