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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房產稅文 號:滬稅政二[1987]19號頒發日期:1996-05-07 地 區:上海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企業搭建的簡易房屋和工棚要否征收房“稅問題,經研究明確如下:
企業房產凡記入固定資產科目房產原值的,不論結構,形狀及用途如可,那應按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未記入固定資產科目房產原值,而記入小型設施“等其他項或者以”待攤費用“處理的,如果構成房屋形狀的。(有屋頂和墻的),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未構成房屋形狀的各種工棚不征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