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文 號:[87]財工管字105號頒發日期:1996-07-20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市屬各工業總公司,市電子辦,各區縣財政局,市財政三、四、五分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市人民政府京政發〔1986〕第165號文件規定,我市自今年一月一日起開征房產稅、車船使用稅、現將財政部(86)財改字第21號《關于國營企業交納房產稅、車船使用稅有關財務處理規定》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根據財政部(86)財會字第71號文件,對有關會計處理問題規定如下:
一、會計科目
1.請各企業在“451應交稅金”科目下增加“應交房產稅”和“應交車船使用稅”兩個明細科目,用以核算企業按規定應交納的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
2月份終了,企業按規定計算出當月應交納的“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工業企業借(增)記“企業管理費”科目,物資、供銷企業借(增)記“商品流通費”科目;貸(增)記“應交稅金----應交房產稅,應交車船使用稅”科目。
企業交納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借(減)記“應交稅金”科目,貸(減)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會計報表
1.工業、物資、供銷等企業,應在“應上交及應彌補款項情況表”的空行內增設“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兩個項目,并分別設置“年初未交數”、“本年應交數”,“本年已交數”、“年末未交數”四個行次反映兩稅的應交、已交情況。
2.工業企業的“車間經費及企業管理費明細表”中已增設了“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兩項,企業應按規定的格式填列。
3.物資、供銷企業應在“商品流通費明細表”中增加“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兩個項目。
4.城市公用企業、文教企業及其他企業可比照上述辦法處理。
請向所屬企業布置按本規定進行財務、會計處理。
1987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