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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國營工業等企業交納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后有關財務、會計處理的規定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房產稅
文      號:[87]財工管字105號
頒發日期:1996-07-20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市屬各工業總公司,市電子辦,各區縣財政局,市財政三、四、五分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市人民政府京政發〔1986〕第165號文件規定,我市自今年一月一日起開征房產稅、車船使用稅、現將財政部(86)財改字第21號《關于國營企業交納房產稅、車船使用稅有關財務處理規定》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根據財政部(86)財會字第71號文件,對有關會計處理問題規定如下:

    一、會計科目

    1.請各企業在“451應交稅金”科目下增加“應交房產稅”和“應交車船使用稅”兩個明細科目,用以核算企業按規定應交納的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

    2月份終了,企業按規定計算出當月應交納的“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工業企業借(增)記“企業管理費”科目,物資、供銷企業借(增)記“商品流通費”科目;貸(增)記“應交稅金----應交房產稅,應交車船使用稅”科目。

    企業交納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借(減)記“應交稅金”科目,貸(減)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會計報表

    1.工業、物資、供銷等企業,應在“應上交及應彌補款項情況表”的空行內增設“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兩個項目,并分別設置“年初未交數”、“本年應交數”,“本年已交數”、“年末未交數”四個行次反映兩稅的應交、已交情況。

    2.工業企業的“車間經費及企業管理費明細表”中已增設了“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兩項,企業應按規定的格式填列。

    3.物資、供銷企業應在“商品流通費明細表”中增加“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兩個項目。

    4.城市公用企業、文教企業及其他企業可比照上述辦法處理。

    請向所屬企業布置按本規定進行財務、會計處理。

    1987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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