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文 號:滬稅政二[1987]38號頒發日期:1996-07-20
地 區:上海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一、本市紡織系統和錦江聯營公司等所屬一部分企業重估固定資產原值,凡固定資產折舊按重估后的原值提取的,房產稅也按調整后的房產原值計征。
二、有些破舊簡陋的營業用私房,如果按 《上海市私有非居住用房暫行計稅單價》最低一級(十九等級)核價還顯得過高的,可由各區、縣局視房屋實際情況核定計稅價格征收房產稅。
三、企業新建竣工驗收后的職工住宅,在尚未出租給職工居住前,因這部分房產不入固定資產科目房產原值,也無租金收入,可暫不征收房產稅。如企業已臨時運用作其他用途的,應對使用部分從價計征房產稅。
四、企業報廢停止使用的房產,經主管部門批準沖減企業房產原值的,可自批準之日的次月起,按調整后的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