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文 號:財稅字[1987]032號頒發日期:1996-06-01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6]9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軍隊自有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現對軍隊其他房產征免房產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軍隊出租的房產、軍辦企業(包括軍辦集體企業)的房產、軍隊與地方聯營或合資企業等的房產,均應依照規定征收房產稅。
二、軍隊無租出借的房產,由使用人代繳房產稅。
三、軍需工廠的房產,為照顧實際情況,凡生產軍品的,免征房產稅;生產經營民品的,依照規定征收房產稅;既生產軍品又生產經營民品的,可按各占比例劃分征免房產稅。
四、軍人服務社的房產,專為軍人和軍人家屬服務的免征房產稅對外營業的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五、軍隊實行企業經營的招待所(包括飯店、賓館),根據財政部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1984]財稅字79號、財政部[1984]字312號文件的精神,區別為軍內服務和對軍外營業各占的比例征免房產稅。
六、在征收軍隊房產稅的工作中,有關申報表、資料應妥善保管,注意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