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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規庫
類 別:車船稅文 號:財稅字[1987]34號頒發日期:1996-05-07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加發南京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局各分局: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6]9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現對軍隊車輛征免車船使用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掛軍用牌照的車輛,免征車船使用稅。
二、掛地方牌照的車輛,按規定征收車船使用稅。
三、在征收軍隊車船使用稅的工作中,有關報表、資料應妥善保管,注意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