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工商法規文 號:工商標字[1987]35號頒發日期:1996-05-07
地 區:全國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時效性:無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經委、經貿廳(委、局)、輕工廳(局)、商檢局:
近年來,我國罐頭食品工業發展迅速。目前全國生產出口罐頭的企業已有一百七十余家,年出口量達數十萬噸,銷往一百一十多個國家和地區,在國際市場享有良好聲譽,為國家創匯數億美元。但是,近來一些地方出現了罐頭出口多頭對外的現象。一些單位為了局部利益,無視《商標法》和《出口商品商標管理辦法》及國家有關規定,擅自使用他人注冊商標,或通過不正當手段和渠道,將一些劣質產品銷售到國際市場,造成極壞曩。如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勢必影響我國罐頭食品的出口貿易和多年精心創立的一些名牌罐頭的商標信譽,給國家和企業帶來重大損失。為加強管理,特作如下規定:
一、承擔罐頭生產的企業和負責罐頭出口的外貿公司,必須嚴格執行《商標法》和《出口商品商標管理辦法》,尊重商標注冊人的合法權益。需要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單位,必須與商標注冊人依法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經許可,不得使用他人注冊商標。出口商標所有權問題,今后有新規定時按新規定辦。所有生產罐頭的企業,必須嚴格執行輕工業部一九七七年發出的《罐頭產品代號打印辦法》的規定,在罐頭蓋上打印代號。
二、凡使用外貿公司注冊商標的罐頭生產企業,在出口罐頭上使用的商標標識,由外貿公司負責供應和管理。
三、生產出口罐頭的企業在生產內銷產品時,不得使用外貿公司注冊的出口商品商標。對出口轉內銷的罐頭,原則上不得使用出口罐頭的商標。如更換商標確有困難,應在商標標識明顯處加蓋不易涂改的不小于二點二五平方厘米的“內銷”字樣。罐頭食品在轉為內銷時必須符合國內衛生標準。
四、印制出口罐頭的商標標識,要嚴格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商標印制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不得違章印制。
五、對港、澳和東南亞地區,原則上不準出口光聽中性包裝罐頭。如確有需要,在確保不沖擊我國使用正規包裝的出口罐頭市場,嚴防假冒的情況下,經國家商檢局和經貿部批準后,可適量出口。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單位或個人,按有關規定處理。觸犯刑律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接此通知后,請立即組織實施,并作好監督、檢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