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車船稅文 號:[87]湘稅二字第187號頒發日期:1996-06-18
地 區:湖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縣稅務局,城市分局,韶山、南岳、張家界,農墾分局):
現將財政部稅務總局[87]財稅地字第003號《關于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務問題的解釋與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情況作如下補充規定,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規定》第三條 中所提“集貿市場用房”,仍按省稅務局[86]湘稅二字第627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即:“對工商行政部門修建的貿易大樓、交易所等,只要符合房屋標準的,都要征收房產稅。對供個體工商戶在集貿市場經營的小貨棚(亭)及個體工商戶自建的小貨棚(亭)不論是否收取租金,都不征收房產稅”。
二、對《規定》第四條 要明確為專用于建筑作業、石油地質作業、機場作業、農林牧漁業等專用汽車,如瀝青撒布車,混凝土攪拌車、架線車、野外工程車等等,免征車船使用稅。
三、對《規定》第五條 規定為經費來源在開征兩稅以前已實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從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免征房產稅、車船使用稅三年;對開征兩稅后實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從實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