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車船稅文 號:財稅字[1987]55號頒發日期:1996-06-12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為了支持郵電事業的發展,并促使郵電企業對其擁有的房產和車船加強管理,合理使用,現根據郵電部門的實際情況,對郵電部門征免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通知如下:
一、郵電部門所屬的郵政企業和座落在城市、縣城以外的電信企業自用的房產,1990年底前,免征房產稅。電信企業座落在城市、縣城內的房產,照章征收房產稅。城市、縣城的郵政企業和電信企業共用的房產,可按照各自使用比例分別征免房產稅。
二、郵政企業和電信企業的車船,照章征收車船使用稅。
三、郵電部門所屬的工業、供銷、建筑施工等企業(包括全民所有集體經營的企業、集體企業、知青企業等)的房產和車船,均照章征收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