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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經營房地產業單位建造的商品房在尚未出售前暫不征收房產稅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房產稅
文      號:滬稅政二[1987]101號
頒發日期:1996-05-16
地   區:上海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本市經營房地產業單位建造的商品住宅和標準廠房,竣工驗收后,要待一定時期才能出售,按照規定應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但考慮到商品房不是建造單位使用的固定財產,而是一種商品,經請示財政部稅務總局同意,對尚未出售的商品房,如建造單位也未使用或臨時出租的,可暫不征收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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