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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 財政部 經貿部關于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貨物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中的若干具體問題的掌握原則的通知[失效]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進出口稅收
文      號:署稅字[1987]564號
頒發日期:1996-05-08
地   區:全國
行   業:其他
時效性:無效

    對于中外合資、合作和外商獨資企業(以下總稱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額度內進口的設備和必要的物料,各地海關按照國家規定的政策給予稅收優惠,這對于鼓勵外商直接投資,引進先進技術、設備起了積極作用。為了統一執行政策規定,更好地體現優惠政策,現就實際執行中的若干問題的掌握原則,明確如下:

    一、對于中外合資企業以投資總額內的資金進口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必要的物料,按規定予以免稅。上述投資總額,包括注冊資本和貸款投資;在具體計算時,應扣除中方以實物投資的價值。因此,企業租賃進口的設備,如其租金總額加上其他免稅進口的機器設備、零件、部件和其他物料的金額,不超過投資額度的;以及合資企業的外方無償提供的一部分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價值與免稅進口的其他設備、材料金額的總和不超過投資額度的,可予以免稅。

    合資企業進口的工具,以及貨運卡車、客貨兩用車,雖不屬于機器設備,但只要是以投資額度內的資金經批準進口的,也可比照機器設備予以免稅。

    二、十四個沿海開放城市、長江、珠江三角洲和閩南廈漳泉三角地區的經濟開放區(以下簡稱開放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進口的交通工具,限于以投資總額內的資金購買并經批準進口的,確屬專供企業自用(不包括營業用),可免征進口關稅、工商統一稅和進口調節稅。

    對于其他地區外商投資的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進口的交通工具也可予以免稅。根據《國務院關于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上述所稱“產品出口企業”,是指產品主要用于出口,年度外匯總收入額減除年度生產經營外匯支出額和外國投資者匯出分得利潤所需外匯額以后,外匯有結余的生產型企業;所稱“先進技術企業”,是指從事新產品開發,實現產品升級換代,以增加出口創匯或者替代進口的生產型企業。上述兩類企業應由企業所在地的對外經濟貿易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企業合同確認,海關按其出具的證明予以辦理免稅手續。

    三、開放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額度內進口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按規定可予免征進口關稅和工商統一稅;對于其他地區外商投資的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在投資額度內進口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也可予以免稅。至于“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的標準及核定辦法,與本通知第二項相同。

    上述“辦公用品”,是指企業和機構在辦公室內開展公務活動、處理行政和業務事務所必需的機器設備、工具和用品。

    四、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機器設備及免稅進口的車輛,如需更新或進口所需的零部件,只要屬于投資額度內的,可按第一、二條的規定予以免稅。但合營出租汽車所需更新汽車或進口零件、部件,按(85)外經貿法字第21號文件規定精神,不再予以免稅。

    五、外商投資企業,專為飼養出口的家畜、養殖出口的水產品,其所需進口合理數量的飼料,可以免征進口關稅和工商統一稅。

    六、關于經濟特區、海南行政區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貨物減免關稅和進口工商統一稅的問題,仍按現行規定辦理。

    七、外商投資企業免稅進口的一切物品,不得轉讓、出售或出租;違者,應按海關法規定進行處理。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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