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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實行《車船使用稅納稅手冊》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稅收征管,車船稅
文      號:吉稅四字[1987]253號
頒發日期:1996-06-06
地   區:吉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一、凡我省的機動車輛,都要核發《納稅手冊》,每車一冊。

    二、車船使用人要認真填寫《納稅手冊》,經發證稅務機關核實后,加蓋“應稅”或“免稅”專用章。應稅車輛,由納稅人于完稅同時持完稅憑證和《納稅手冊》到征稅機關加蓋完稅專用章。

    三、車船主轉移車船或發生應稅、免稅變動時,由車船主或納稅人填寫應稅或免稅變動記錄,于變動后十五日內到發證稅務機關加蓋“應稅”或“免稅”專用章。

    四、應稅、免稅和完稅專用章,由縣(市、區)稅務機關統一刻制。

    五、各縣(市、區)稅務機關要加強對《納稅手冊》的管理,應建立發放和管理登記簿,做好發放和加蓋印章的記錄?!都{稅手冊》視同完稅證管理。對弄虛作假的,要按規定嚴肅處理。

    六、各縣(市、區)稅務機關,從一九八七年九月一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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