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車船稅文 號:[87]桂財稅二[9]字第23號頒發日期:1996-06-02
地 區:廣西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附件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
四、關于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的房產實行自收自支后的征免房產稅問題開征房產征稅后,事業單位經費從實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繼續免征房產稅三年。
原則上從實行自收自支后的第四年開始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6、軍隊整編期間交由軍隊房地產經營管理機構管理的營房,在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暫免征房產稅,在免稅期間,軍隊房地產經營管理機構應到當地稅務機關辦理出租、營業等非自用房產免稅手續。
……
十五、關于郵電部門所屬企業如何征免房產稅問題
1、郵電部門所屬的郵政企業和座落在城市、縣城以外的電信企業自用的房屋,一九九0年底前免征房產稅,電信企業座落在城市、縣城的房產,照章 征收房產稅。
城市、縣城的郵政企業和電信企業共同使用的房產,可按照各自使用比例分別征免房產稅。
2、郵電部門所屬的工業、供銷、建筑施工等企業(包括全民所有集體經營的企業、集體企業、知青企業等)的房產均照章 征收房產稅。
十六、國營華僑農(林)場、工廠的房產在一九八九年底前免予征收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