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工商法規文 號:(87)商計聯字第10號頒發日期:1996-05-05
地 區:全國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時效性:有效
為妥善解決國務院國發(1985)136號文件下達以后在核發和使用“二十四種進口商品準運證”過程中出現的一些具體問題,現作如下通知:
一、由于商業部各發證單位在國務院國發(1985)136號文件下達之前已印制了相當數量的“十七種進口商品準運證”,為避免造成浪費,可將這些“準運證”上的“十七種進口商品”改為“二十四種進口商品”,并在更正處加蓋“準運證”專用章后繼續使用。
二、對已核發的“準運證”,使用單位必須嚴格按批準的內容使用。對實際調出、調入單位和地點、型號、規格與原核發“準運證”填寫內容不符的,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查扣并按無“準運證”處理;對實際調出數量與原核發“準運證”填寫內容不符的,其多出部分按無“準運證”處理。
三、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核發“準運證”一律注明有效期限。具體期限由發證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在辦證時一并填寫。超過期限的“準運證”無效。如因特殊情況在有效期內“準運證”尚未使用完畢,可向發證單位申報,由發證單位根據情況重辦“準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