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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鐵路系統出租房產和職工住宅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的批復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房產稅
文      號:滬稅政二[1987]121號
頒發日期:1996-06-20
地   區:上海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根據財政部(86)財稅字第340號文規定,對執行鐵道部實行經濟承包方案的鐵路系統有關單位自用的房產和車船,在一九九零年底以前免征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鐵路系統的出租房產和職工住宅,不是單位自用的房產,也不屬執行鐵道部實行經濟承包方案的范圍。經請示財政部稅務總局,對鐵路系統出租房產和職工住宅,仍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對鐵路系統四個房管所自用的房產和車船,應按財政部(86)財稅字第329號、340號文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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